文明养犬,不仅是养犬人对他人、社会的责任,也是对爱犬的一种保护。近期,省会的何女士就因在遛狗时未给爱犬拴犬链,不仅导致小狗被车辆撞伤,而且向肇事车主所要赔偿的诉讼请求还被法院驳回,心情郁闷之极。
2018年3月的一天早起,何女士携带自己的贵宾犬到小区楼下遛圈。正当小狗在小区道路上尽情地撒欢儿时,同小区居民马女士驾车从对面行驶过来,将贵宾犬卷入车底,致其受伤,为此先后花掉何女士治疗费等各项费用2万余元。事情发生后,经与马女士多次协商无果,何女士以事发时马女士在小区内车速过快、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为由,将马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损失2万余元。
马女士在答辩中声称,何女士作为贵宾犬的主人,出门遛狗时应给其系上束犬链。正是由于其未给小狗系上束犬链,才导致此次意外事件的发生。另外,小区没有限速标志,自己的车速也并不快,而且贵宾犬体积过小、奔跑迅速,不容易被行驶中的司机发现。据此,马女士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也不该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发小区内没有限速标志,马女士所驾驶的车辆一直在匀速正常行驶,不能显示车速过快。何女士饲养的小狗在未束犬链的情况下,突然从马女士驾驶的车辆中后侧钻入到车底,且钻入的位置应属于驾驶员驾驶盲区,所以马女士在此事件中无过错。而且,事发的主要原因是涉案小狗未束犬链,何女士作为主人没有尽到对饲养小狗的栓管义务,致使小狗受到伤害,其作为饲养人应承担全部责任。据此,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驳回何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说法
我国法律将宠物界定为公民的个人财产,不是道路交通的参与者,所以本案不适用机动车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本案中马女士是否对何女士贵宾犬的损伤承担责任,要看其在该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
首先,根据何女士提供的小区监控录像以及马女士提供的行车记录仪显示,何女士的贵宾犬由马女士汽车的中后部进入,经汽车后轮碾轧受伤。由于贵宾犬体积过小、体重较轻,所以马女士无法通过机动车后视镜发现小狗,马女士也表示在行车过程中没有察觉出有何异样,故此初步判定马女士不具备主观上的故意。
其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但因何女士和马女士所在小区没有限速标志,同时根据何女士提供的视频显示来看,马女士的行车速度相对较慢,何女士依据主观做出的其开车过快、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不能得到客观事实的支持。据此,贵宾犬受伤虽然确系马女士开车所为,但由于马女士不具备主观故意,其不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石家庄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准养证,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何女士作为贵宾犬的主人,在携犬出户时应当尽到栓管义务,但从何女士提供的案发视频可以发现,奔跑着的贵宾犬没有拴狗链,也就是说何女士对小狗的看管存有过错。因此,小狗的受伤何女士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何女士贵宾犬的受伤虽系马女士开车碾轧所致,但其在这一事件中并不存在过错,所以法院作出了驳回了何女士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当前,随着养狗的人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各种事件也呈上升趋势。在此,办案法官通过这一案例,提醒狗的饲养人,从爱护狗的角度出发,一定要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特别是在携狗出户时,一定要对犬只进行束缚并由成年人牵引。如果因狗未拴系牵引或者牵引不当引发交通事故,其饲养人不仅会自行承担狗受伤或死亡的损失,甚至还会承担包括车损、人身伤害赔偿等在内的全部责任。
来源:河北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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