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董明珠因涉嫌违规披露公司业绩信息,收到广东证监局要求其规范信息发布的监管警示函。刘姝威正是为此而发声。
应该说,刘姝威作为格力电器独立董事必须坚持专业水准,应在发表观点时保持独立性,在代表公司整体利益的同时还要防止控股大股东及高管的内部控制问题,不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影响。当股东和高管发生利益冲突时,独立董事应站在中小股东和公司整体立场上对管理层加以质疑和建议。刘姝威在此次支持董明珠和此前万科事件中作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一直为外界诟病,这是值得刘姝威自身反思的。
在质疑广东证监局是否存在选择性执法的同时,刘姝威还提出公司董事及高管是否有义务向股东大会报告业绩预期等原则问题的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建议。但是,作为独立董事,此番为质疑监管部门选择性执法而发声的立场是否符合其职责要求值得关注和思考。
独立董事制度设计的目的就在于防止控股大股东及高管的内部控制问题,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作为该制度的主要载体,独立董事对于公司事务应当做出独立判断,以提高监督效率,防止控制股东及高管损害公司整体及侵占中小股东利益行为,提供加强公司运作独立性、公正性和客观性的一道保障。
需要强调的是,基于以上目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是独立董事聘任的最根本要求。作为知名学者,刘姝威曾因轰动全国的“蓝田事件”被称为“中国经济环境的清洁师”,其对社会经济问题的解读和揭露,将在无形中提升其所在公司形象。
然而,从独立性角度来看,刘姝威此次发声或有所不妥。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董明珠在股东大会上针对年度税后利润的言论,并未面向所有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的确存在违规之处。刘姝威作为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要求,独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不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影响。当股东和管理层发生利益冲突时,独立董事应站在中小股东和公司整体的立场对管理层加以质疑和建议。
诚然,正如刘姝威所说,此次提出的选择性执法质疑关系到证券市场风气和社会风气,或将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进一步规范有所推进。但是,针对广东证监局向董明珠发出的《警示函》,其作为独立董事没有指责高管的不当之处,维护中小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反而力图拉美的集团董事长方洪波“下水”,对监管部门提出更高要求,难免有为“闺蜜”打抱不平的嫌疑。
据悉,刘姝威与董明珠相识已久,甚至互称“闺蜜”。作为独立董事,过于亲密的关系或将引起公众对刘姝威独立性的质疑。所谓“独立性”,是指独立董事在人格、经济利益及产生程序等方面保持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及公司高管的限制。实际上,刘姝威在支持董明珠和在万科事件中的表现实不多见,也算是独立董事中特立独行的。虽然这可能没有直接触碰法律红线,但从道义等方面来说总是不妥。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利益相关人如何约束,是我国独立董事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
如何在实践中把握好公司业绩披露的尺度及监管力度的确有待于进一步规范。作为独董,刘姝威更应明确自身职责,基于公司整体利益客观监督控股股东及管理层,独立地做出判断,为企业提出更多实用而中肯的建议。
□盘和林(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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