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
面对“买房返利50%”的违法乱象,在依法查处的同时,还应加强慈善组织的常态监管,更好地保护公众权益。
作为一种销售手段,买房“返利”并不稀罕,操作者一般都是开发商。令人奇怪的是,如今给一些购房者“吐血返利”的,竟然是所谓的公益慈善组织。
据中国之声报道,北京中旭公益基金会和湖北、广东的两家房地产企业合作,开展“安居扶助计划”:符合标准的购房者买这两家开发商的房,开发商把购房款的20%捐赠给中旭公益基金会,基金会再以补贴款的形式分20年返还给购房者,返还总额是购房款的50%。目前,该基金会已被北京市民政局撤销登记,涉嫌挪用资金的问题被移交警方。据悉,一些地方的类似“公益慈善项目”还有不少。
平心而论,这样的“买房返利”项目,无论对开发商还是购房者,都很有吸引力。购房者只须拿出一半的房款,就能把房产证拿到手;有关开发商虽然捐出了一定的购房款,但能够以“红利”刺激消费者购房。对涉案公益基金会来说,也并非“为他人作嫁衣裳”——不仅企业掏腰包了,钱还能随意“活用”。
但事情显然没有这么简单。纵观这起“买房返利50%”事件,涉事基金组织显然有多重违法违规之处。
根据《慈善法》,慈善组织“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也规定,基金会应是“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而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审视中旭公益基金会与开发商的协议,行公益慈善之名,实际上却是深度参与房地产促销返利,已然明显违背相关法律规定。
更何况,这样的操作还存在不小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据报道,“捐赠”购房款到手后,中旭公益基金会并不是按照之前协议返还购房者,近400万元“流向了中旭的关联公司”,该基金会“账户只剩下341.4元”。
又比如,为“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原始基金”作了明确规定,要求“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中旭公益基金会的200万元原始基金,“名义上是发起单位捐赠”,实际“来源于向其他公司的借款”,显然有抽逃原始基金之嫌。
在涉案基金会的违法操作下,购房者成了受害者。当买房返利肥皂泡破裂,购房者资金断裂、深度套牢,只能为基金会“埋单”。更为恶劣的是,房地产市场秩序受到严重干扰,公益慈善的口碑和信誉也蒙受难以挽回的损失。
其实,对于这些违法行为,法律早有处罚措施。根据《慈善法》,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等,“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基金会管理条例》则规定,“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等,“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公益慈善不是违法犯罪的道具。面对“买房返利50%”的违法乱象,在依法查处的同时,还应加强慈善组织的常态监管,防止公益慈善在“圈钱操作”中“异化”,更好地保护公众权益。
□欧阳晨雨(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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