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半年前,我将轿车售给外地的胡某,由于车已达强制报废标准,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前不久胡某驾车时发生事故。由于该车属于强制报废车辆,未缴纳机动车强制险,也未办理第三者商业险,胡某既无资金,又无财产,车祸的受害者要求由我承担肇事责任和经济损失。请问我与肇事车并无关系,还要我承担赔偿责任吗? 读者:王峰
王峰读者:按《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不能办理转移登记。也就是说不能买卖。《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你明知自己的车辆已达强制报废标准,却仍然进行买卖,依法必须承担赔偿连带责任。
本组信箱由颜梅生、钟修平、法音提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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