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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涞源县一起反杀案件,引发社会强烈关注,也让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再次成为舆论焦点。被杀的王某原本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加害者,而动手致其死亡的小菲一家三口,原本是王某非法入侵行为的受害者。那么小菲一家的行为是否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王某已停止不法侵害时,是否依然存有对其进行伤害之故意?法律层面上,小菲一家人在王某私闯民宅时对其攻击是否有充分的依据?王某虽已倒地,但小菲母亲赵某等人在不能确定是否会遭到王某继续袭击的情况下,仍继续打击王某,是否超过必要防卫限度?
案情回放:河北涞源的大二学生小菲与王某相识后,王某向小菲表达了爱意被拒绝。然而王某不死心,多次到小菲的学校、家中进行跟踪骚扰。2018年7月11日,王某带着甩棍和水果刀翻墙又一次进入小菲家,与小菲及小菲的父母发生了严重的肢体冲突,后在混乱的打斗中被打死。
案发后涞源公安局认为王某的致命伤出现在小菲父亲用铁锹的打击行为和王某倒地后小菲母亲用菜刀在其颈部的劈砍行为。小菲父母有杀人故意嫌疑,且手段较为残忍,已经超出了防卫的限制。因此认定小菲父母具有杀人故意。
而涞源检方在给该县公安局发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中认为,小菲父母是“为保护一家三口人的生命安全杀死王某,实属无奈,其行为具有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性质”。目前小菲被取保候审,其父母被羁押。
1月21日,涞源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回应公众,小菲母亲赵某在王某倒地后仍有劈砍行为,这是本案中正当防卫与否的争议点。目前,此案处于审查起诉阶段。
是否故意伤害防卫起因成关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璇在接受采访时分析,根据目前媒体披露的案情,本案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王某在已声称“如果小菲不和我谈恋爱,就让她一家不得安宁”的情况下,带着甩棍、水果刀,深夜翻墙进入小菲家中,并击伤小菲腹部、赵某手部,刺伤小菲父亲的胸、腹、腿、双臂等多处。
陈璇说,在这一阶段,小菲用菜刀刀背击打王某背部、小菲父亲用木棍和铁锹击打王某并用菜刀劈砍王某头颈部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有关特殊防卫权的规定,未超过防卫限度。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张吉喜也认为,王某长期骚扰、纠缠乃至威胁小菲及其家人,以及携带甩棍和刀具翻墙进入女大学生住所的行为,至少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不少专业人士表示,在法律层面上,小菲一家人在王某私闯民宅时对其进行攻击有充分的依据。
具备正当防卫前提符合特殊防卫条件
但是在王某已经停止不法侵害时,小菲一家人依然对其进行伤害,是否有故意之嫌呢?
梳理一下涞源反杀案中最具争议的事实阶段——王某倒地不动后,赵某用菜刀劈砍王某头颈部,导致王某因颈部受到严重伤害而死亡。
涞源县公安局据此认为,赵某在未确认王某是否死亡的情况下,持菜刀连续数刀砍王某颈部,主观上对自己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持放任态度,具有伤害的故意。“王某虽已倒地,但仍然有可能起身反击,或者利用其他工具继续侵害。赵某等人并不能确定王某已经完全丧失了侵害能力,不能确定在自己停止防卫的情况下不会遭到对方的继续袭击。法律不能要求防卫人去承受自己可能继续遭受侵害人侵袭的风险。”陈璇分析道,退一步说,即便认为赵某的追砍行为已经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也应当对其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但张吉喜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在昆山反杀案中,公安机关认定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5刀,是一个连续的防卫行为。而在本案中,根据相关媒体的粗略报道,王某在倒地后,小菲及其父母实施了用菜刀击打、劈砍王某的行为,没有察看王某的伤势,没有关注王某的生死。
张吉喜认为,如果在王某的不法侵害已经停止的情况下,小菲及其父母仍然实施反杀行为,希望或放任王某死亡结果的发生,那么他们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防卫限度适当放宽克服唯结果论倾向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19日印发的指导性案例,涉及的四个案例均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社会普遍关注的昆山反杀案入选其中。
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认为,从于欢案和昆山反杀案来看,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要比以前更大胆,但具体个案仍要依照具体情况作判断。“无限防卫中的‘无限’是相对一般防卫中的‘防卫限度’而言。在一般防卫中,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无限防卫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张吉喜说,在符合无限防卫条件的情况下,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无限防卫不是不受限制的防卫:其一,防卫起因必须是存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其二,防卫时间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其三,防卫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其四,防卫意图必须是出于制止不法侵害。因此“如何认定不法侵害是否仍在进行”也成为特别需要关注的问题。
陈璇介绍说,1997年刑法对旧刑法的正当防卫条款作出重大修改。一是提高了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只有在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才成立防卫过当;二是增设了第二十条第三款的特殊防卫权,“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是防卫限度判断的注意规定、而非法律拟制,所谓‘特殊防卫权’并不‘特殊’‘无限防卫权’也非,‘无限’。这两处修订,均鲜明体现出立法者试图放宽防卫限度、克服‘唯结果论’倾向的宗旨。” ·赵丽崔磊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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