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言
骑车人突然昏倒而猝死,确实无法否认是由骑车人自身身体原因所致,和共享单车平台似乎也没有什么关联。最多只能说死者的骑行行为是一个诱因,也怪不着提供共享单车服务的平台。
那么,是不是说共享单车平台就完全可以不管不问了?也不尽然。
正如审理该案的法院所认为的那样,虽然共享单车公司在姚先生猝死事件中无过错,但姚先生作为小黄车的使用人,客观上支持了该公司的经营活动,并使其获得了经营利益。从公平责任原则考虑,应由小黄车公司就姚先生的死亡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诚然,用户骑车死亡并非共享单车的问题和运营平台的过错。但是,这位姚先生是共享单车平台的用户,也是在接受该平台提供的服务过程中发生意外的。因此,于情于理于法,不管是从法院所称的民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考虑,还是从人们习惯信守的人道主义角度出发,共享单车平台都不能对用户的意外死亡完全置身事外。所以,这次法院判决小黄车运营企业适度承担补偿责任,赔付死者父母15万元,正是公平责任原则的体现。
实际上,不止是共享单车,在各种消费服务领域,对于消费者所受意外伤害造成的损失,即使商家没有直接责任和侵权事实,在发生争讼时,也应适当向消费者方面倾斜。这不光是因为个体消费者相对于商家平台是弱势一方,还由于消费者是在购买商家的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发生意外的。
作为商家,理应对使用自己产品的消费者损失做出适当补偿。这是人间道义,也是公平公正的体现,应当成为社会的普遍共识和类似事件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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