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元中
杭州男子骑小黄车猝死案日前宣判。姚某扫码启用拜克公司投放的ofo共享单车(小黄车),骑行中从车上摔下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认为,虽然姚某死亡与拜克公司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没证据证明其有过错,有些损害的发生行为人虽无过错,却由其引起,若严格按照无过错原则处理不仅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和谐。且死者作为使用人客观上支持了拜克公司的经营活动,也应给予补偿,因此判决拜克公司补偿姚某父母15万元。
该判决有“和稀泥”之嫌。按照判决,姚某死亡是由拜克公司引起,能这样认为吗?疾病等与小黄车本身无关的因素,才是造成他从小黄车上摔下并死亡的原因。怎么能因为姚某骑小黄车时摔下,就认为猝死是由拜克公司投放单车的行为引起的呢?虽然说,按照民法通则,“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但该案显然不宜适用该规定。公平责任作为行为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过错责任的补充、例外,不仅适用前提是双方都没有过错,而且损害的发生不能归因于任何一方。该案显然并非如此。
因姚某“支持”了拜克公司的经营活动就让其承担补偿责任,也是站不住脚的。照此逻辑,岂不是在公交车上猝死公交公司要担责,到商店买东西时突然发病猝死商店要担责?不是在无偿帮助或雇佣劳动中,而是在有偿交易中,一方对对方没有管理与支配权,也是不为对方行为负责的。
认为拜克公司给予补偿有利于和谐,更没道理。和谐的本质是各安其道,互不侵扰。当发生意外猝死等不能归因于他人的事件时,要正确面对不幸,而不是嫁祸于人、让无辜的人给予赔偿才能心理平衡。一些“和稀泥”判决之所以引起公众质疑,就在于背离了责任原理,为了息事宁人无理地把责任转嫁给了无辜人。这样做固然令遭遇不幸的一方满意,却因助长了嫁祸于人的风气,使人发生不幸或损害就想让别人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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