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8年2月19日即春节假期即将结束的前夜,谢先生为回报胡某等7名同事的宴请,也在一家酒楼定了一桌,让大家好好吃一顿。席后,胡某虽然已经是东倒西歪、语无伦次,但仍表示要骑摩托车回家,谢先生虽然知道胡某严重醉酒,但基于自身也喝得差不多,加之胡某家离的不远,只是口头提醒胡某小心驾车,便任由其离开。仅过了2分钟,胡某因撞上路边电线杆而当场身亡。经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10/100ml。胡某家属因要求谢先生赔偿未果而成讼。
【评析】
谢先生难逃赔偿责任。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饮酒驾车;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车。胡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310/100ml,足以表明其系后者且已严重过量。作为东道主的谢先生,明知胡某已经是东倒西歪、语无伦次,驾驶摩托车回家存在很大风险,却基于侥幸未予阻止,对损害顺其自然,无疑应当担责。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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