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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取证后救人”无损见义勇为本色

来源:济宁晚报 2019-01-24 10:57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评论员 陈曦

近年来,关于“老人摔倒,要不要扶”的讨论已经太多了。有人认为哪怕冒着被讹的风险也得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有人担心扶人风险太大,不愿意“该出手时就出手”,还有人则选择先录像、拍照再去扶,有证据在手,就不怕被赖上。

近日,一名男子在街头行走时,突发脑出血跌坐在地,5名大学生路过,先用手机“取证”后救人。救人学生之一戴亚航称,因担心遇上“碰瓷”才招呼同伴录像。如果再遇到类似情况,仍会这么做。被扶者的妻子则表示“完全可以理解”。

在当前社会上,碰瓷现象确实存在,也时常被媒体报道,许多人不敢对陌生人付诸善意,是担心好心没好报,被“套路”了有理说不清。甚至有时候“做好事”的成本,不是每个人都愿意承担或是承担得起的。而录像在先、救人在后,不过是人们在诚信焦虑环境下的一种无奈选择,留证据多数情况下只是自保的手段。

其实,“先取证后救人”无损于见义勇为本色。有些道德洁癖者总是希望别人在救人时“心无杂念”,好像录像、拍照就是对被救者的猜忌和不尊重,就有事后博名博利之嫌。现实是,要求人人都去做圣人是不可能的,那些“洁癖”者在面对同样的状况时,就能做到绝对的“高尚”么?永远不要太苛责他人,尤其是那些真真正正实施了义举的人。在无损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出手救人,本身就值得我们竖大拇指;是不是先取证并不重要,甚至是否真的怀有某种私心,也不重要。

我国去年出台的《民法总则》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同时也明确了“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说,这种法律保护机制的确立,或许能让更多的人敢于做好人好事,而不是在做与不做之间徘徊。

针对那些碰瓷者、讹人者,当前更应当建立起相应的惩戒制度。如果作恶成本太低且有利可图,难免会有以身犯险者败坏社会风气;反之,如果能在全社会严打恶行,让坏人自食恶果,那么愿意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者就会越来越多,社会也必将更和谐、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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