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卫芳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进一步提升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意见》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具有“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几类特定情形的,予以从重处罚。乘客针对其他人员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妨害交通运营秩序、影响行车安全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寻衅滋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近年来,各地因司乘人员发生争执并引发危险驾驶的案例屡有发生。乘客与司机发生争执、殴打、拉拽,甚至抢夺方向盘的起因,往往是因为乘客坐过站,或中途要求下车等原因遭拒而引起的。由于一些乘客的“野蛮”和“霸道”行径,加之安全意识淡薄,法律意识缺失,致使公交车的安全驾驶受到了严重的威胁。过去基于被告人普遍年纪偏大,且文化程度低、法制意识薄弱,有利于被害人及时、全面地得到赔偿等因素考虑,一些案件会判处被告人缓刑。但一起起事故不断证明,缓刑定罪不足以充分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少数乘客对交通规则和乘客生命的漠视行为,必须用法律利剑严惩。
因此,笔者以为,《意见》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具有“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几类特定情形的,予以从重处罚等规定,无疑是十分及时的,也是相当必要的。可以说,这是捍卫公交驾驶安全的一把利剑。这不仅仅是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一种严惩,也是对其他乘客的一种警示。
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人人有责。但愿每一位乘客在乘坐各种交通工具出行时,都能遵守公共交通秩序,敬畏规则,尊重司机、尊重生命,切莫藐视公共安全,漠视他人生命,不要再让类似“重庆坠江”的悲剧再一次次地重演。(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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