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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人:冯丽娜
近年来,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采用欺骗、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违法犯罪日益猖獗,此类违法犯罪意即“套路贷”。
“套路贷”是一种新型的诈骗模式,是利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典型。套路贷的行骗方式大致包括几种:包装成“民间借贷”,签订虚高合同;制造银行流水,造成合同金额已全部借出给借款人;恶意垒高金额,借款人违约无法偿还债务,骗子会介绍其他小额贷款公司,来偿还第一家公司的欠款,进一步加大金额;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套路贷”危害大,先是诱骗或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然后暴力讨债、虚假诉讼,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影响社会稳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建议加强审批,提高民间借贷公司注册门槛,要求其缴纳一定数额保证金,经查明有“套路贷”情形的,应立即罚没保证金,同时取消公司营业资格;加强联合监管,对有经营“套路贷”历史的自然人,禁止其再开设同类型公司,对此类公司不定期抽查,定期检查,其所有合同应当设立编号,介绍一起业务,备案一起业务;司法机关开展专项惩治工作,依法惩治“套路贷”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法院在受理民间借贷案件后,应重点审查是否涉嫌“套路贷”;加大打击力度,催款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陈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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