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孙某在父母的资助下买了一套商品房,自付加贷款。在还贷期间,孙某结识女孩吴某,二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孙某希望吴某能出资把贷款提前还掉,吴某经与家人商量后同意出资,但要求二人举行订婚仪式。孙某和吴某订婚后开始同居,吴某要求孙某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孙某出于安抚女友,写了一份承诺,主要内容为:该商品房为孙某和吴某共同共有,同意以后在房产证上添加女方的名字。二人因此事闹得很不愉快,加之同居期间暴露出二人性格不合,二人最终分手,吴某提出分割一半房产。
巧儿说法:同居关系是一种不被法律保护的关系,可以随时依照当事人的意愿而终止,同居各方都没有任何法律保障。正因如此,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并不能因为同居而成为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根据我国《物权法》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但本案中,孙某和吴某又签订了一个协议,即约定房产为孙某和吴某共同共有,应当从其约定,因此本案房产应当为二人共同共有。
《巧儿说法》栏目公益解答律师刘长平
电话: 13830461212
新闻推荐
小区里,醉酒男子坐上驾驶室,“亲身上阵”来回倒车,一路撞坏垃圾桶、棚架及旁边停放车辆,群众报警。民警出警,将邱某带至交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