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刘忠林支付国家赔偿金合计460万元,包括无罪羁押9217天人身自由赔偿金2624448.58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975551.42元。
自刘忠林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以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到刘忠林所在地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国家赔偿协议。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家赔偿协议和有关国家赔偿法律规定,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并于2019年1月7日送达。刘忠林收到国家赔偿决定书后,对赔偿结果表示认可和满意。
1990年,吉林省东辽县会民村一18岁女孩被杀害,时年22岁的刘忠林被认定为凶手并因此被判死缓。服刑期间他持续申诉17年,2012年3月28日,吉林省高院决定再审此案。经过6年多的再审,2018年4月20日,吉林省高院认定原审证据不足,宣告刘忠林无罪。
在公开报道中,刘忠林是羁押时间最长的蒙冤者,他失去人身自由达9217天,与此同时,精神损害抚慰金在继聂树斌案之后,创下同类案件的最高数额。
对此,刘忠林国家赔偿案代理律师屈振红告诉记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284.74元,刘忠林被羁押9217天,因此获得人身自由赔偿金262万余元。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屈振红律师称,刘忠林羁押时间最长、申诉时间最长、出狱后仍未平反,且出狱后双手十指指甲坏死、变形,右脚趾因坏死截肢,患上严重抑郁,无工作技能,生活面临困难,这都是在与法院协商精神损害抚恤金过程中的考虑事项。
2010年12月1日,新修订并实施的《国家赔偿法》首次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为精神损害赔偿划出两条标准线:最高,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据人民日报客户端、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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