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集人员通过打砸、拦截往高铁制梁厂送料的竞争对手供料车辆,河南一黑恶势力团伙23人被端,其中头目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其他人获刑10年至1年不等。
1月4日晚间,河南省高院微信公号公布一批黑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上述案件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沁阳县法院宣判的第一起涉黑案件。
12月31日,泌阳县法院对该案刘某等23人涉黑案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刘某纠集人员通过打砸、拦截往高铁制梁厂送料的竞争对手王某军的供料车辆等方式,迫使王某军退出该项目,从而非法垄断高铁项目送料工程,此事件成为以刘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标志性事件。
此后,刘某作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通过其妻子周某华给参加人员发工资、补助、请客吃饭、为犯罪成员解决吃住问题等方法维系组织运行,采取暴力和暴力相威胁的手段,有组织的实施了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生产经营、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18起,逐渐形成了以刘某为组织领导者,以朱某华、周某华、陈某为骨干成员,以该案其他被告人为积极参加者或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组织,有一定的层级性、稳定性、规模性和纪律性。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蔡寨乡为中心,在西平县,甚至辐射到新蔡县,形成了社会恶名,在蔡寨乡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局面,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致使当地群众产生惧怕心理,在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严重违法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而是向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求助,再由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闹事,冲击国家机关或医疗机构,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管理秩序和生活秩序。
12月31日,泌阳县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妨碍公务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判处朱某华等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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