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是否会使案件处理失衡?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回应称,这既体现了法律规定,也是对审判权的尊重,促使审委会更全面了解情况,还有助于调整、纠正、改善检察职能的行使问题。
1月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副检察长童建明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改革内设机构,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关情况。
针对有关“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司法实践争议,最高检检察长张军作了回应。“检察长列席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这是个老问题。”张军直言,法律早就有规定,各级检察机关从最高到县区的基层检察院都有列席,只是检察长列席的不多,“一直有,但是不多”。
张军阐述了推行此项制度的理由:第一是体现法律规定,检察长应当列席的,依法列席。“过去列席的主要工作是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谁分管谁列席,所以副检察长为多。我觉得既然法律规定的是检察长可以列席,检察长能够列席的尽量检察长列席。”张军说。
第二是对审判权的尊重。第三是通过列席能够了解制定司法解释,总结相关案件的经验或者教训,以及检察机关抗诉案件,从检察职能行使上还有哪些需要提升,还有哪些欠缺,检察长列席更有助于使检察职能的行使,使存在的问题得到调整、纠正、改善,提升我们的检察能力。
是不是会使一些案件处理失衡?张军对此表示,一方面,法律规定了审判委员会可以讨论复杂疑难重大案件。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列席的不仅仅是案件,还有讨论司法解释、讨论其他涉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相关的一些审判中的问题。我们通过列席进一步阐释案件相关的问题,会促进审判委员会更全面了解情况,不仅是纠正我们自己还存在的一些问题,还能够把检察机关的意见通过检察长列席阐释出来。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2018年6月11日,首席大检察官张军首次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委会讨论了最高检抗诉的一起刑事案件和一起民事案件。
张军表示,在审判委员会上,他对一个性侵女童的案件,对证据怎么认定、行使,阐释了检察机关的看法,把规则讲清楚,提供给审判委员会讨论,最后得出一个公正的裁判结果,人民法院认可,社会认可,有关方面也认可,“这也是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作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个优势所在”。
张军亦坦言,并不是所有检察长列席的案件都能得到认可,60%、70%的抗诉案件得到纠正,还有30%、40%没有纠正,维持了,或者是以其他方式得到了纠正,或者得到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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