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广网消息2018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致全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信中说,新个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全面施行,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了解最新政策和功能。
这次新个税法当中明确,取得“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在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三险一金”专项扣除外,还可以依条件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今天为大家详细解读其中的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这两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规定,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新个税的有关政策。
住房费用方面的扣除备受公众关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发布的解读,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具体来看,这部分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也就是20年)。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个人所得税二处处长姚元解释:“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只要纳税人或者他的配偶单独或者共同用商业贷款或者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本人或者配偶购买的(中国境内)住房贷款利息,都是可以享受扣除的,是按照纳税人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来掌握的。”
那么,问题又来了,目前国内很多地方的房地产政策略有不同,不同时期的政策也有变化,这时,如何认定首套房呢?对此,姚元表示,对于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可能不同时期的贷款利率有不同的政策,就按照纳税人发生贷款的年度政策来掌握。如果纳税人要是确实不好掌握,可以查阅一下自己当时的贷款合同,或者向当时办理贷款的银行查询即可。
此外,政策明确,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同样不得变更。
买房的人享受到了扣除,租房者也不例外。在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方面,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按照城市规模对扣除标准进行了调整,将征求意见稿中的每月800元、1000元、1200元调整到现行的800元、1100元和1500元。
具体来看,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除以上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对此,财税专家、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分析:“因为在一些大的城市房租还是比较高的,原来定的1200元可能偏低,所以这次有关部门根据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把1200元提高到每个月1500元,把1000元提高到1100元,这也是考虑到我们现在各地房租的实际情况。”
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此外,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另外,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二选一。如果对于住房贷款利息进行了抵扣,就不能再对住房租金进行抵扣。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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