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例
◎ 川江都市报记者 陈猛 整理
案情回放
廖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被告张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后被撞倒,市交通支队认定被告张某负全责。廖某为此受伤住院,产生误工费损失。在案件审理中,某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廖某的误工期进行了鉴定,认定廖某的误工期是270天。在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工作单位为原告出具的误工证明上显示,原告的误工期是90天,要求按照90天赔付廖某的误工费。
律师说法
在具体案件中,存在原告工作单位出具的误工时长与鉴定单位认定的误工时长不一致的情况。因为鉴定单位是根据原告的伤情及社会一般情况出具误工期,这种结果往往比较机械化。
现实中,原告因为年龄、身体素质等原因或导致实际产生的误工期低于或远远低于鉴定报告的误工期。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该如何认定误工期,要看其他证据的佐证情况。
侵权责任法讲究填平原则,原告的损失范围即被告的赔偿范围,被告不能因为侵权行为逃避承担责任,原告也不能因为侵权行为谋利。
在本案中,原告为证明其误工损失,提交了其工资流水明细单、其任职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以及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报告。原告的误工证明显示原告的误工期是90天,工资流水明细单显示的亦是原告在事故发生3个月后即开始领取工资。
因此,在经鉴定确定的误工期与原告实际产生的误工期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当事人实际产生的误工时长为标准进行误工费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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