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到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申请立案,因携带材料不全,被法院工作人员告知无法当场立案。陈某听后情绪失控,推倒诉讼服务大厅内办公电脑显示器。在法警制止陈某行为并带离时,陈某抓、打、咬伤多名法警。检察机关对陈某进行了精神鉴定,结论为陈某在作案时无精神障碍。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规定,依法判决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潘福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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