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
中国法治改革进程盈科而后进,同为“法外之刑三姐妹”的收容遣送、劳动教养已先后被废止,该轮到收容教育了。
12月24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作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时指出,目前启动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工作时机已成熟,建议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相关议案。适时废止收容教育,这既体现了全国推进依法治国的进步,也说明全国人大“备案审查制度”蹄疾步稳,彰显了宪法权威,保障了法制的统一。
现行的“收容教育”制度,其实并没有“法律规定”。它与2003年废止的收容遣送、2013年废止的劳动教养一样,可并称“法外之刑三姐妹”。它们都是在上世纪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制定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存在先天不足。它们不需要经过正常的刑事诉讼、行政处罚程序,就可直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且没有相应的救济程序,权力使用的随意性大,极易滋生侵犯公民权利等问题。
针对当年改革开放初期出现的卖淫嫖娼问题,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之后,国务院颁布配套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但是,2000年公布的《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这意味着,收容教育制度存在是否合法问题。
而且收容教育在名义上虽不是行政处罚,但“起刑点”高达六个月,甚至比针对刑事犯罪的管制、拘役的起刑点还长,最长甚至能剥夺公民自由长达两年。需知道,卖淫嫖娼本身不是犯罪,只是行政违法,“刑期”高达半年以上是明显的“罚不当罪”。
2014年,演员黄海波因为嫖娼被警方行政拘留15天之后,又是因为卖淫嫖娼,被警方继续“收容教育”六个月。当时即引发公众对“收容教育”制度的热议。
现行的收容教育制度,缺乏法律依据,有悖于《立法法》。继续动用这种“法外之刑”惩罚公民,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精神可谓是南辕北辙。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碉堡”要一个个攻克:2003年,中国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2013年,中国取消了劳动教养制度;现在的“法外之刑”就剩下收容教育,该攻克这个堡垒了。
这次启动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工作,是基于全国人大履行“备案审查职能”。最近一两年来,全国人大“备案审查”工作成绩斐然,先后处理了饱受诟病的“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超生就辞退”等违背上位法的地方立法,让公众品尝到了备案审查的甜味。
实行备案审查制度,目的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避免“神仙打架”,也能及时调整国家、地方层面各种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冲突,及时服务于国家的改革蓝图。
这次备案审查工作剑指积弊已久的“收容教育”问题,反馈了民间对法规的关切、意见,用制度的刚性运作推动中国法治的全面进步,体现了立法机关的改革勇气,以及宪法制度的活力。
中国法治改革进程盈科而后进,同为“法外之刑三姐妹”的收容遣送、劳动教养已先后被废止,也该轮到收容教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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