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大学法学院女生吴玥曾因交通卡余额低于单程最高票价被拒闸门之外,为此起诉了苏州地铁。日前,经法院调解,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将于2019年12月31日前,对《苏州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则》进行修改,按“最低票价进站”的原则进行实施。
据苏州地铁现行票务第13条规则:卡内余额低于单程最高票价的折后金额时将不得进站。苏州地铁单程最低票价为2元;最高则8元,折后7.6元。其对卡内余额的要求“就高不就低”,势必将部分卡内余额过少的短程乘客排斥在外,给他们带来不便。
地铁运营企业本是提供公共服务的,本当遵循便民宗旨。而苏州地铁方“不得低于7.6元”的土规定,显然与此相违背。
苏州地铁相关工作人员曾表示,这个规定是他们内部制定好的。但是,作为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对于事关广大市民出行的票务规则的制定,本当既讲求科学性,又讲求便民性,通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吸纳民意,以平衡各方利益,求取最大公约数。而又岂能闭门造车,关门决策,自说自话,只顾及自身利益?
说白了,苏州地铁之所以对卡内余额要求“就高不就低”,无非利益因素作祟。单程最低票价和最高票价之间的差额,虽然只区区5.6元,但鉴于地铁乘客有着庞大的基数,两者相乘就是巨额的沉淀资金。要求乘客卡内余额不得低于单程最高票价,显然于作为发卡方的地铁运营企业是有利的。
无妨作个横向比较。像北京、江苏、南京等诸多城市的相关规定,都是卡内余额不低于单程最低票价即可进站;甚至上海、天津只要卡内有余额即可,如果超程,到站补票皆可,最大限度地实践了便民宗旨。对比之下,苏州地铁方对卡内余额的要求过高,因一己之私背离便民宗旨,侵损公共利益,吃相是不是难看了点?
吴玥以提起客运合同纠纷诉讼之名,行公益诉讼之实,推动苏州地铁方修订完善事关广大市民出行的票务规则,维护自身权益和公共利益,值得点赞。而与此同时,苏州地铁方也无妨有过即改,对票务规则的修订完善,来点“加速度”。没必要像挤牙膏一样,设置太多缓冲期、过渡期。“7.6元规则”的删除,也不必非以“2019年12月31日”为时间下限。据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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