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涵涵
近年来,法院受理了不少高校成年在读学生与父母之间的抚养费纠纷,此案颇具代表性。终审判决澄清了许多人对抚养义务的误解,其一,在法律意义上,“能够独立生活”并不是指实际的能力,而是一种年龄划分;其二,父母供养成年子女上大学,是一种基于情感和道德的选择,而并非法律义务。
就此案来说,小王父母离婚多年,父亲老王一直支付小王抚养费至小王满18周岁,可以说父亲已经依法履行了其抚养义务。小王身体健康,并未丧失劳动能力,完全可以依靠勤工俭学、助学金、奖学金等来养活自己改善生活。退一万步说,即便是请求父亲在大学阶段“援助”一下自己,帮助纾解经济困难,也应该征询父亲的意愿并酌情处理,而不是一开口就强行索要每月2000元多元的抚养费,这既不符合法理也有悖情理。
“大学生告父索学费”透露出一种“巨婴”心理。大学生不仅是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更应当是接受高等教育、具备健全人格和独立精神的公民。培养自己的生存能力、独立意识至关重要。倘若大学生们不改变“父母就该如何如何”的偏颇而自私的想法,不懂得感恩和回报、自主奋斗、积极进取,而是一味依赖父母和他人来解决困难,实则是给自己营造了一个无形“襁褓”,既束缚了自己的“手脚”,也耽误了精神人格的全面“发育”,或将影响自己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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