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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打击社会保险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28个部门和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市人社局于近期接到相关通知,表示将严格核查9类社保领域失信行为对象,认真执行32项惩戒措施。
9类社保领域失信行为将受到联合严惩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却拒不缴纳的;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费款、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对事故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拒绝接受或协助税务部门对社会保险实施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相关各项资料,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等9类行为属于社保领域的失信行为。有以上9种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将受到28个部门的联合严惩。
32项惩戒措施营造规范有序社保环境
“各个部门和单位将密切协作,积极落实这个备忘录。”该负责人讲到,为打击失信行为,28个部门和单位最终确定了32项惩戒措施,并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解除惩戒。按照相关措施,失信行为对象将在就业、申请补贴和保障资金、政府采购活动、项目合作、政府供应土地、项目招标投标、登记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乘车船飞机消费行为等方面受到限制。在参股、收购商业银行的审批,上市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转让股份,申请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优惠性政策支持等方面将受到严格的监管。
将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的依据,不仅可以增强大家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感和危机感,还能推动社保制度科学化、完善度和规范化建设,更能引导全社会奉行“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该备忘录的签署对用人单位不缴、漏缴、少缴社保费用制定的32项惩罚措施,为明年即将推行的税务部门统一征缴社保提供了合法可靠的依据,营造了规范有序的社保体系环境。
□本报记者 杨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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