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呼和浩特12月21日电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1日公开宣判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杨成林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对被告人杨成林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扣押在案的杨成林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杨成林利用担任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行长和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特定关系人杨海、张婷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07亿余元;以支付工程款、报销会议费的名义贪污公款628万余元;伙同杨海等人多次挪用公款共计2.92亿余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中,杨海参与受贿1.41亿余元,参与挪用公款2.57亿余元;张婷参与受贿800万元。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成林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杨海、张婷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杨成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杨成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杨海等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杨成林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杨成林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有部分事实系索贿,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揭发他人犯罪线索,有立功表现;到案后主动供述未被掌握的贪污事实,系自首;如实供述未被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杨成林受贿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情况,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同案被告人杨海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同案被告人张婷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相关新闻马重群涉嫌受贿、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一审宣判受贿获取非法利益,领刑13年
新华社石家庄12月21日电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21日对原秦皇岛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秦皇岛首创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理马重群涉嫌受贿、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马重群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50万元。
经法院公开审理查明:2010年12月被告人马重群被任命为秦皇岛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后,利用秦皇岛首创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理职务便利与施工方高某某口头约定,由马重群承揽水务工程交由高某某施工,双方按照马重群四、高某某六的比例对工程利润进行分成。被告人马重群先后为高某某承揽了26项水务工程,工程利润共计1236.99万元,被告人马重群依照约定以利润分成的形式获取好处费494.79万元。
曾为被告人马重群司机、秦皇岛首创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的杨某某(另案处理),其借助与马重群的密切关系,以挂靠建筑公司的方式与秦皇岛首创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进行施工。被告人马重群在得知杨某某收到工程利润后,在明知杨某某为其保管的资金只有30万元的情况下,要求杨某某向马重群的特定关系人顾某某(另案处理)银行账户打款80万元。后因案发,被告人马重群未能将80万元取走,此钱款被公安机关扣押。
2010年至案发前,被告人马重群利用职务便利,大肆承揽与其任职公司所经营的水务工程同类的业务。经审计,被告人马重群所承揽的涉案工程金额共计人民币8330.05万元,可获取的非法利润共计人民币2380.32万元。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重群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马重群作为国有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5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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