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男)与李某(女)于2010年10月结婚。王某外出打工后,李某准备利用婚后在A市B县购买的临街带门面的房屋(房产证登记人为王某)开店销售烟酒副食,遂向B县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查资料时,李某被告知,其提供的房屋权属证明登记人与申请人不一致,不符合经营场所权属证明的要求,除非其提供户口本或者结婚证来证明与房产证登记人王某系夫妻关系,否则不予受理申请。
【解析】
在李某不提供户口本或者结婚证的情况下,对于房产证能否作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材料,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房产证不能作为李某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材料。房产证登记人毕竟不是或不包括李某,不能证明该房产与其有关,而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证明材料必须与申请人一致。为有效防范虚拟客户,要求李某提供户口本或者结婚证是必要的。否则,应以房产权属证明无效为由不受理其申请。第二种意见认为,房产证可以作为李某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材料。李某与王某是夫妻关系,虽然房产证登记人不包括李某,但并不代表李某不享有房产的所有权。此外,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还需要进行实地核查,对于李某与王某的夫妻关系,可以在这一过程中来确认。因此,在提交材料的环节就确定房产证是无效材料,而且拒绝李某的申请,是不太合理的。相比较而言,第二种意见更人性化。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房屋权属可以是所有权、共有权,也可以是他项权利。文中提到的房产证登记人虽然不包括李某,但李某与王某是夫妻,婚后购置的房屋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李某享有相应的共有权利,具备房屋权属。因此,应当依法受理李某的申请。(记者 张群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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