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今日说法”微信公号12月19日消息,2018年12月18日,曝光14家五星级酒店卫生乱象的网友“花总丢了金箍棒”(下文简称“花总”)收到“死亡威胁”三天后,在微博发文《一些想说的话》:感谢北京警方的及时介入。希望酒店从业者将心思放在改善服务质量上,重建消费者信心,而非依靠公关和推诿解决问题。
2018年12月15日,“花总”发文称,自己遭到“死亡威胁”,有微博用户向他私信:“找到你并杀了你”。2018年11月14日,“花总”曝光14家五星级酒店卫生乱象。此后,伴随他的关键词除了“支持曝光”、“质疑动机”以外,更多的和“维权”有关。
很快,北京市公安局官微评论该博文:“如果遇到网络威胁,可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同时可向该平台举报该用户。”
目前,“花总”已编辑原微博,更新称:北京警方已受案并开展工作。
而对“花总”发送“死亡威胁”私信的当事人(原微博名@aric7777777)发文回应,称自己是出于反感才发送威胁言论,再后面的事,是花总诱导自己。对私信中的不恰当言论致歉,并“建议”大家发微博时慎重考虑。
“花总被死亡威胁”一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网友关注及热议,迅速登上微博热搜。
看到“花总”因为说真话遭到如此威胁,不少网友表示愤慨“悲哀!做好事好难”、“犯罪成本低,维权成本高还危险”。
还有个别网友认为这样的“死亡威胁”就是骚扰一下“花总”,不必大惊小怪。
“花总“遭“死亡威胁”引发的讨论还在持续。尽管“威胁者”已经发文,对私信中的不恰当言论致歉,但事情已经发生,从他按下“发送”键那秒开始,便对“花总”造成了不良影响。
那么,“花总”在微博收到的“死亡威胁”私信在法律上应该如何定性?我们请到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的刘兆庆律师进行法律解读。
刘兆庆律师:向“花总”发送“死亡威胁”私信的行为属于涉嫌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可能会构成犯罪。
在现实生活中,人身威胁的方法既包括写恐吓信,也包括其他方法,如投寄子弹、匕首等恐吓物品,或者通过发送短信、微信、微博等方法威胁。人身威胁可以是直接的、暗示的,还可以是通过第三人的转告来进行威胁。威胁的行为如果给对方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压力以致影响到工作和休息,使对方产生人身安全上的担忧和焦虑,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从整个事件的发展来看,由于“花总”的行为触动了某些人员或行业的利益,所以该“死亡威胁”并非一般的玩笑或者骚扰信息,而是具有严重人身威胁性质,足以让一般人陷入恐惧和焦虑的心理状态;同时,该死亡威胁信息虽然是通过微博私信发送,但目前已经在网络上广受关注,也足以让社会公众产生担忧甚至恐慌,破坏了社会秩序,是一种典型的涉嫌利用网络平台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由于该“死亡威胁”信息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恶劣,公然挑战社会底线和良知,应该受到公安机关的打击。
“死亡威胁”事件发生后,“花总”接受媒体采访表示:“这是赤裸裸的人身威胁,希望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从法律视角看,“花总”可以通过哪些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刘兆庆律师:“花总”可以从以下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首先是民事诉讼途径,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相关规定,“花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相关人员承担侵权责任,删除侮辱、诽谤、恐吓等信息,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花总”也可以通知网络平台删除相关信息,如果网络平台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可以在保留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单独对网络平台提起民事诉讼。
其次,“花总”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违法责任。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值得强调的是,在信息网络平台发送“死亡威胁”信息,如果情节严重也可能涉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搜索与此次事件相关内容时,说法君注意到一个细节。有网友在“花总”微博下方贴上一张截图,经核实,是“威胁者”发布的微博,此人留下手机号码并留言“有种来单挑”。
左:某网友在“花总”微博下的评论截图,右:“威胁者”发布的微博。
据新京报我们视频报道,该手机号码系“威胁者”冒用。被发布号码的机主表示:“好多未接电话,全国各地都有,看到微信(朋友圈)好多人加我。”
2018年12月15日深夜,“威胁者”删除了公布电话号码的微博。
2018年12月16日下午,由于某网友在“花总”微博下评论的电话截图始终未删,被发布号码机主在评论中回复:“看到这个截图的各位,不要打电话了,很烦人。”
“花总”回复被发布号码机主:抱歉,已向警方说明,冒用您电话这点做了笔录。
很多网友在原评论下表达自己的不满:“为什么不删了这条评论?保护下原号码主人的隐私行不行?”
目前,贴有电话截图的评论已经删除。
对“花总”发送“死亡威胁”私信的当事人冒用他人手机号码,并发布在社交媒体平台,许多不明事由、没对号码进行核实的网友随即进行“电话轰炸”,造成原手机号码机主生活不便。冒用并在网络公布他人手机号码的行为是否踩进了法律的禁区?原手机号码机主可通过何种方式维权?
刘兆庆律师:相关人员冒用并在网络上擅自公布他人手机号码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在法律层面上,未经本人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的行为,均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则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该微博用户可以要求侵权人删除相关内容,或通知相关网络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如沟通无果,该微博用户在保留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相关人员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查找不到具体侵权人,并且网络平台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也可以在保留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单独对网络平台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为了今后能有效减少类似网络侵权事件的发生,净化网络空间,需要作出什么样的努力?
刘兆庆律师:净化网络空间,需要不断地完善立法,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进程。网络监管部门也要加大网络平台的管理力度,网络安全执法部门要严厉打击并惩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净化网络空间,维护网络安全和正常秩序。
有些事总要有人去做,有些话也要有人去发声。如“花总“这般敢于曝光涉及公共利益黑幕的人,本就已是少数,却要遭受公然的威胁恐吓。也许是觉得躲在屏幕背后发表不当言论没有风险,因此,一部分人的言行无所顾忌,肆意妄为。事实上,即便是在网络平台,也有一定的言论边界,法律红线不可破。
(原题为《“我会找到你并杀了你”,“花总”遭“死亡威胁”,“威胁者”的行为在法律上怎么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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