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川江都市报记者 陈猛 整理
案情回放
2014年7月8日14时,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该车辆车主为张某)沿学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街口处时,与由南向北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后刘某驶入对向车道又与由东向西张某驾驶的公交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刘某受伤、李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刘某离开现场。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起诉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死者家属损失11万元,刘某赔偿45万余元,张某因将车提供给无驾驶资格的刘某使用,存在过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5年12月24日,保险公司赔偿给死者家属11万元。2016年11月18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张某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死者家属20万元,死者家属不再追究张某任何责任。保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某连带赔偿原告保险公司垫付的交强险赔偿款11万元,另外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某辩称,在法院的调解下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已经赔偿了20万元,不应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保险人的代位权成立于保险合同订立时,自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转化为既得权,其行使不受被保险人行为的影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保险人的代位权不发生任何效力。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若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给付赔偿金的,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该行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仍然可以对第三人行使代位权,第三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为由,对抗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至于本案,2015年12月24日原告给付受害人家属赔偿金,其对被告张某的代位求偿权即已成为现实,此后2016年11月18日,被告张某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以免除被告张某的赔偿责任。此和解协议未经保险人即本案原告同意,对原告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具有任何影响。换言之,在本案被告张某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原告继续行使代位求偿权不会违反损失补偿原则。
综上所述,本案原告作为保险人已经依法在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了赔偿责任,且不存在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情形,依法有权请求被告张某赔偿其在责任限额内支付的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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