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 涂珺
家住石泉某镇的李某,他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仅仅是帮别人取钱,竟然成了诈骗犯,被告上了法庭,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原来,曾某将自己专门用来诈骗取钱的银行卡交给李某和其朋友王某,让2人帮忙将诈骗得来的赃款取现。2人在明知银行卡内的钱款是曾某及其同伙诈骗所得的情况下,仍然持诈骗款专用银行卡相继在多家银行营业网点,从ATM机上的20万现金全部取出。其中,被告人李某使用4张银行卡取现近8万元。后来,李某和其朋友王某返回镇上,将其2人取现的近20万元现金及10张涉案银行卡交还曾某,曾某以取款额度的百分之三分别给王某好处费3600元、给李某好处费2400元,并指令王某将涉案银行卡全部烧毁,最终案发,曾某及其同伙和李某全部落网。
该案经石泉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虽未直接参与骗取活动,但帮助直接实施诈骗行为人将赃款全部取现,为诈骗行为人提供帮助,系同案犯。最终,被告人李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为他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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