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作为我国的一部基本法律,刑诉法于1979年制定,分别在1996年、2012年进行了两次修改。今年的第三次修改,尽管修改的幅度不大,但意义重大。日前,记者就缺席审判和速裁程序等此次修法中的热点问题,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立法工作人员和刑诉法方面的专家。
为什么要设立缺席审判制度?
此次修法,缺席审判正式写入刑诉法中,作为第五编特别程序中的一章。
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表示,在我国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有重大制度意义的修改,对推动司法机关积极履职、丰富惩治犯罪的手段、促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一些案件进行缺席审判,可以使案件得到及时处理,把证据及时固定下来,避免因为时间过长、当事人记忆减退,甚至有一些证据固定不下来灭失的情况发生。此外,缺席审判制度给予外逃犯罪分子法律上的否定评价,彰显了法律权威。
“世界上的多数国家规定了一定形式下的缺席审判制度。”王爱立说,从国际公约、国际审判组织的规定来看,不排除在严格保障被告人相关权利的情况下进行缺席审判。
据参与此次修法工作的刑诉法专家、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王敏远介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基于反腐败的需要可以进行缺席审判。在实际运用中,由于被告无法到庭,因此在缺席审判时,要充分注意权利保障和法律各方面的严格要求。
为什么对缺席审判的适用犯罪种类做严格限制?
新修改的刑诉法在291条中严格限制了缺席审判适用的犯罪种类: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如果关注一下网上公布的一审草案,就会发现当时是有一个‘等’字的。”王敏远介绍,在后来讨论过程中,大家达成共识,这个“等”字会有扩大适用的可能性,就把“等”字去掉了。
据记者了解,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一直是表决通过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曾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把网络诈骗、国际电信诈骗等也纳入缺席审判范围。
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黄永介绍,在刑事诉讼领域,一般情况下是进行对席审判。缺席审判在保障当事人权利方面可能会存在缺陷,所以从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角度来说,缺席审判的范围不宜扩得太大。
黄永还介绍,缺席审判制度的建立要综合考虑社会和法律效果,一方面有利于打击犯罪;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规范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不能过多使用这种手段。
“对其他相应的犯罪,比如网络诈骗、国际电信诈骗等,有遣返、劝返、引渡、国际司法合作等多种手段,应当说也是非常丰富的。”黄永说。
如何防止速裁程序在现实中被滥用?
新修改的刑诉法还增加了有关速裁程序的相关规定,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速裁程序对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办案的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程序上较正常的审理程序作了简化,如何保证其审理的公正性,确保其不被滥用?
对此,法工委刑法室副处长陈远鑫介绍,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里明确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这是一个很实质性的条件。被告人必须要同意,而且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都要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告知法律的有关规定。立法中非常重视这种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和保证,防止速裁程序被滥用。
“整个刑诉法的基本原则在速裁程序当中也是适用的。”黄永表示,刑诉法规定的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证据确实充分条件下,证据对案件事实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等等这些证明标准的要求,实际上在速裁程序当中也适用。而且,刑诉法对认罪认罚的规定程序方面也进行了很多要求,比如要求法院注重审查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这些都确保了适用速裁程序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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