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王府井的一家书店内,孙先生遇到了一个女孩,并对女孩一见钟情,但是因为某些原因,没有当场要到女孩的联系方式,在回去后,回想起这个女孩,孙先生是一阵后悔。为了能够再找到这位女孩,孙先生每天都到这家曾经遇到过女孩的书店,甚至是把自己的工作都给辞掉了。可是一连蹲守了50多天,都没有寻找到自己心中的那个她。令人大跌眼镜的是,孙先生想出了一个荒唐的主意,去法院起诉这名女孩,因为他觉得法院会有各种办法来帮助自己寻找到这位女孩。
偶遇钟情女子
北京男子孙某在9月底在北京商场书店内偶遇见一个身穿一件黄色卫衣,下身穿着肉色丝袜的女子,当时两人相隔三四米对视十余秒。孙某抬头一见该女子就十分心动,心里对她十分满意,但等孙先生再次抬头时,身穿黄色卫衣的女子不见了,孙某十分后悔。从中秋节过后不久,孙某就一直在书店等待,每天11点,孙先生准时出现在该书店,就为了再次偶遇身穿黄色卫衣的女子。但是孙先生连续等到了四五十天仍没能等来自己当时一见钟情的女子。
当时为何没要联系方式
当时书架旁边还有一个曾对孙某表示过好感的女生,而且孙某也曾对她有过好感,但是孙某接触之后孙某感觉不合适,所以没有再继续,遇到钟情的女子时,当时正在思考怎样委婉而又不伤害曾经有过好感的女生;所以孙某当时遇到一见钟情的女子时,产生了一丝空白,也就当孙某思考时,穿黄色卫衣的女生就离开了书店,孙某没能及时询问联系方式。
所以,孙某当时没能及时上前搭讪就是考虑到现场另一个女生的感受。
起诉钟情女子
守株待兔将近两个月,孙先生认为这样的机率太渺茫,孙先生还印刷了寻人启事。12月10日,孙先生来到北京人民法院起诉该女子,只为了能找到她。
孙先生五十天找人未果,这五十多天为了找这个一见钟情的女生孙先生选择不工作,甚至向亲戚借钱生活。孙先生认为工作是为了养家,但是现在家都没有工作无意义。孙先生表示如果能再次遇见那个钟情的女生,一定要到她的电话跟她好好聊聊,顺便跟她解释当时为何没有及时上前要电话;如果该女生不喜欢他也没事,他能接受,并不是非这个女生不可,只是为了解开心结。孙某的诉讼请求为:“请你院依法向被告发出公告,让其出庭与原告当庭对峙;请你院依法判决被告给原告精神补偿,也就是一个答案、说法……”
东城法院立案庭副庭长邹密告诉笔者,孙某确实于10号下午来法院起诉,称其朝思暮想是由这个女孩造成的。但在法官耐心解释后,孙某放弃了起诉的想法。
孙某曾告诉法官,他认为女孩之所以没有来找他,是没有看到他在寻人的消息。孙某相信女孩一旦看到了,就会来找他。孙某以为法院的公告会在电视上播放,帮他找到女孩。实际上,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法院只会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送达。
同时,孙某的诉讼也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向孙某解释,被告人不明确,双方也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力义务关系,如果他起诉的话,法院也只能裁定不予受理。
邹密告诉笔者:“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居民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纠纷。他和女生只对视了十秒,从法律上来讲,两人之间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这就类似于当年曾经有人诉女星赵薇,称其老在电视上瞪着自己。”
网友:不是痴情是病态
网上对孙先生的做法大部分网友表示不赞同,纷纷让孙先生钟情的女子看到报道要隐藏自己,千万不要被孙先生遇到,大部分认为孙先生心理有点极端。
网友认为,利用“浪漫”为幌子,以“一见钟情”之名,进行无底线的搜寻,这不是痴情,并有“骚扰”之实。真正健康与平等的追求,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知道“钟情”的界限。这种有恃无恐的“一见钟情”,不要美化,更不能推波助澜!
还有人认为孙先生不是痴情而是病态,这样的行为不值得鼓励。如果当时孙先生搭讪上钟情的女子,现在或许结局不一样,但是也可能被拒绝,但是孙先生用起诉的方式找人,这是在浪费社会资源。 北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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