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部署会7日召开。同日,“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拟中选结果正式对外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标志着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进入实施阶段。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是对既往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重大改革,目的是让人民群众以比较低廉的价格用上质量更高的药品。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办、联合采购办公室负责人就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提质降价 带量采购成效显现
联合采购办公室7日对“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拟中选结果进行了公示,31个试点通用名药品有25个集中采购拟中选,与试点城市2017年同种药品最低采购价相比,拟中选价平均降幅52%,最高降幅96%。原研药吉非替尼片降价76%,福辛普利钠片降价68%,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相比低25%以上。
这展示了联盟采购、带量采购的力量。试点办负责人表示,带量采购是本次集中采购试点最大的亮点,联采办在采购公告中明确了每个品种的采购量,给药品生产企业明确的预期,有利于其根据采购量自主报价申报,杜绝“带金销售”现象。
试点办负责人表示,将11个试点城市公立医疗机构分散的药品采购量集中起来,形成规模团购效应,有利于以量换价,明显降低药价,切实减轻患者药费负担,也有利于减少企业的跨区域市场推广成本。
试点办负责人表示,本次集中采购药品的质量入围资格以通过一致性评价为质量托底要求,实现用药质量的提升,中选后药品监管部门将强化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确保一致性评价不是“一次性”评价,群众不必担心药品的质量和疗效。
重在落实多部门合力确保中选结果执行
试点办负责人表示,在中选结果执行中,国家药监局、工信部等部门将采取有力措施保障中选药品的质量和供应。
——确保药品质量过关。加强对中选品种生产、流通、使用全周期的质量监管,提高抽检频次,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追责力度。
——确保及时供应。夯实生产企业按照采购协议足量供货的责任,建立企业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通过协议规范配送行为,确保供应稳定。
——确保及时回款。医疗机构应按采购协议及时支付企业货款,医保基金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预付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基金直接向企业预付药款,调动企业积极性。
试点办负责人表示,确保中选药品进入医院并得到优先使用,是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成败的关键。医疗保障部门将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健全公立医院的激励约束机制,为中选结果兑现保驾护航。
中标不影响发展利于医药产业转型升级
此次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拟中选药品价格平均降幅达52%,对于市场关于降价对医药企业产生不利影响的担忧,联采办负责人表示,中标不影响企业发展,对医药企业及行业而言,当期非利空,长期是利好。
联采办负责人表示,药价虚高严重是我国医药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权威部门调查资料,在药品销售价格中,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和合理利润仅占了较小的部分。因此,拟中选药品价格大幅度下降后,挤掉的主要是销售费用等“水分”,药品生产企业“还是能赚钱的”。
实际上,此次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的原则,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的生产企业,是否参加“4+7集中采购”以及参加采购的报价,均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自主决定。
联采办负责人表示,带量采购大大降低了药品进入医院的成本;承诺及时还款降低了企业占款和融资成本;联盟采购显著降低了其市场推广成本;以市场换价格,通过规模效应降低了药品的单位生产成本。这些因素可以对冲药品降价的影响,给中选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
联采办负责人表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推动的带量采购模式,将药品生产企业从“带金销售”的无序竞争中解放出来,有利于引导其努力转移到提升药品质量、促进药品研发的正确轨道上来,对我国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深远意义。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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