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8年4月,肖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在某运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农用车,购买协议约定肖某分期付款,于每月28日前缴纳次月应缴款4200元,其中包括购车款、养路费以及管理费等。随后,肖某聘请杜某为司机,以运输公司名义跑运输。2018年7月,杜某驾驶该车行至一段坡路时因方向盘失灵车辆侧翻,身受重伤。事后杜某就赔偿问题与肖某协商,但二人就赔偿金额问题始终不能达成一致。
巧儿说法:本案中,杜某在运输途中发生翻车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且其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作为雇主的肖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在杜某过失范围内减轻赔偿责任。另外,发生事故的农用车系肖某以分期付款方式从运输公司购买,并向运输公司定期缴纳养路费以及管理费用等。肖某还以运输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双方构成了民法意义上的车辆挂靠关系。肖某和运输公司作为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应共同承担责任。
《巧儿说法》栏目公益解答律师刘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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