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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路看手机”获刑 交通事故中没有天然的弱者

来源:澎湃特约评论员 2018-12-04 16:20   https://www.yybnet.net/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行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都属于弱势群体。去年5月27日晚,中山女子胡某未按交通灯信号横过马路,并在横过马路时使用手机,结果与行驶中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乘客死亡。日前,胡某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表示,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行人违反交通法规引发的交通肇事的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没有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横过马路,而且在这个过程中一直使用手机,是引发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走路看手机”也构成交通肇事?你没看错。就像本案中的情形,行人走路看手机、闯红灯,如果酿成严重交通事故,不管是“车撞人”还是“人撞车”,行人方也不可能脱责。对这一判决,网友也纷纷觉得,没毛病。 

交通参与者主要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不可否认,与坚硬、庞大且高危险的“机器”相比,作为肉身的“人”,不可不谓弱势。也正是基于这种考量,《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需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行人负事故全部过错,机动车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仅在事故系受害人故意造成时,机动车方能免责。道法同时还规定了机动车不礼让行人应受相应处罚,近期各地均进一步加大这方面的执法。

上述立法宗旨,意在让整个社会利益、不同社会群体得到平衡,以及通过补偿从结果公平的角度来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的。这样虽可能造成个别案件有失公允,但它最大限度地实现了社会整体利益,彰显了现代司法的人文主义关怀。 

但必须看到,保护弱者的原则不是孤立的、机械的,更不能被所谓的“弱者”滥用,否则就会助长“我是弱者我怕谁”的思维、行为。交通事故中,没有谁是天然的弱者。

虽然法律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但如果受伤、受损失的是机动车一方,就需要另当别论。相信很多人看到过这样的事故视频: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为避让闯红灯的行人或电瓶车,造成侧翻、撞树等情形,行人、电瓶车没事,机动车驾驶员反倒受伤不轻,甚至伤重不治。这种情况下,谁该担责,相信大家心里都有一杆秤。 

在社会大家庭中,每个公民在不同场合可能扮演不同的社会角色。此时可能是行人,彼时可能就成了司机。作为行人时,对违章司机深恶痛绝;作为司机时,又会对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人大为光火。“弱势”被过度袒护,“强势”必将沦为“弱势”。

很多人在质疑道法的上述规定时,其实不知道,“权利保护神”——法律,从未缺位。即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人员,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进一步予以明确。胡某交通肇事案也是基于此依法作出的判决。 

公平正义原则,必然要求“守法不受损,违法不受益”,权利不仅需要保护,还需要平等的保护。机动车司机接受了专业的训练,更熟悉交通规则属实,但要确保交通安全,需要每个交通参与者都要对规则心存敬畏,并严格遵循。惟其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有效降低事故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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