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中山市一位行人未按交通灯信号横过马路,并在横过马路时使用手机,结果与行驶中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乘客死亡。日前,该行人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12月3日《北京晨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样的司法实践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认定,使得绝大多数人产生了一个重大误解和刻板认知,由于行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属于绝对的弱势群体,误以为行人不需要为自己的交通违章行为而引起的交通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显而易见,这起案件的判决具有十分重要的警示意义,给广大行人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
一方面,警示广大行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如果行人因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而引起交通事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而不是始终处于无责状态。行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是不是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归根结底还是要看行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没有过错,要不要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而不是简单地看是不是行人。因为根据《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的主体并不是仅限于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等交通工具的驾驶、指挥等人员的特殊主体,而是一般主体,任何人均可成为该罪主体。
另一方面,警示广大行人在马路上行走时不要当“低头族”,不要玩手机,而必须始终观察路况,注意安全。否则,不是让自己遭遇意外事故,就是让自己对意外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总之,为了保护和关爱自己与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行人要跟机动车驾驶员一样,必须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要在马路上文明行走,否则,这既是对自己和家人的不负责任,也是对别人的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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