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哲红多年来上诉申诉
再审归纳本案争议焦点
据了解,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9日作出刑事判决。宣判后,金哲红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院于1997年12月1日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4日作出刑事判决。宣判后,金哲红不服,再次提出上诉。吉林省高院于同年10月21日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0年5月29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金哲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金哲红不服,又一次提出上诉。吉林省高院认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并于同年8月23日作出刑事裁定,核准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金哲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上述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金哲红不服,向吉林省高院提出申诉。
吉林省高院于2012年3月26日驳回其申诉。金哲红不服,再一次向吉林省高院提出申诉。2018年3月26日,吉林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8年10月15日,吉林省高院召开庭前会议,就管辖、回避、申请调取证据、提供新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或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排除非法证据、是否公开审理等问题听取检辩双方意见,并对在案证据进行了梳理,归纳出本案争议焦点。10月24日,吉林省高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判认定金哲红犯故意杀人罪的主要依据是金哲红的有罪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吉林省高院认为,但综观全案,本案缺乏能够锁定原审被告人金哲红作案的相关证据,金哲红的作案时间、作案工具和作案动机不能确认;被害人死亡时间不能确认;金哲红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链条,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
五大问题待查清
国家赔偿等将依法启动
11月30日,在金哲红案公开宣判现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以及新闻媒体记者参加了旁听。与庭审不同的是,金哲红听候宣判时并没有被带进囚椅,法庭安排其坐在一个长条沙发上听候判决结果。
宣判后,合议庭向原审被告人及其代理人、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出席公开宣判的检察人员送达了判决书,并就有关问题作了释明。据悉,该案后续的国家赔偿等工作将依法启动。
“金哲红与李某的死亡没有任何关系,导致李某死亡的另有真凶。”一位辩护律师回想起办理金哲红案时说,在最后一次开庭再审过程中,他提交了新的证据材料,就是金哲红案中骑行的线路地图,可以证明案中的口供有多处矛盾。
1997年12月,吉林省高院第一次将金哲红案退回吉林市中院重审时,曾发函要求吉林市中院查清五大问题:一、作案动机是什么?二、作案的第一现场在哪里?三、能否确定被害人死亡的具体日期(时间)?四、卷中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情况说明记载,从胃内饱满程度,胃内容物较完整程度分析,被害人李某在最后一顿饭后半小时至一小时后死亡,被害人李某最后一顿饭在哪吃的、吃的什么以及饭后到被害期间的行动过程如何。五、应进一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作案时间?但这些疑问没有得到解决。
据悉,宣判后,合议庭向原审被告人及其代理人、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出席公开宣判的检察人员送达了判决书,并就有关问题作了释明。该案后续的国家赔偿等工作将依法启动。
1995年9月10日,吉林省吉林市双河镇二社村民被害人李某乘火车去吉林市口前镇,途经长岗站下车,在双河镇黑石村租乘被告人金哲红驾驶的摩托车前往双河镇后失踪。同年9月29日8时许,双河镇村民南秉七在新立屯北吉沈铁路南侧树林内发现一具女尸,经确认死者为李某。经鉴定,李某系右前额受外力打击,昏迷状态下吸入大量泥沙,阻塞气管、支气管,使气管强痉挛收缩引起窒息而死亡。
11月3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金哲红(曾用名金哲宏)故意杀人再审一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金哲红无罪。
此时,金哲红在狱中已经度过了23年光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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