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沈阳12月2日电对于基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昌图县环保局来说,怎么也没想到因为履职不力成为被告,而且还败了诉。辽宁省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昌图县检察院诉昌图县环保局怠于履职案近日在铁岭市银州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昌图县环保局不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2017年10月,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向辽宁省反馈的督查整改意见中反映:昌图县境内的亮子河、马仲河沿岸畜禽养殖污染水体情况严重,水质恶化明显,影响人居环境和村民健康。今年1月11日,昌图县环保局作出书面回复,称其已制定处理方案,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但检察机关跟进调查发现,被告对整改落实情况缺乏有效后续监管,对个别大型企业的环保检查多流于形式,导致污染治理未能取得预期效果,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法院开庭审理时认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本案被告昌图县环保局在接到检察建议后未及时履行对相关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对这种不履行职责行为应认定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故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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