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
“嫌疑人”林晓明22年来公开生活,司法机关再不抓、不诉、不审、不判,无论从法律还是道理上都说不通。
22年前发生在广东省揭阳原东山区磐东镇的“1·13”抢劫杀人案曾在当地轰动一时,警方的《终结报告》显示,作案者是包括林锐坚、林晓明等在内的“六林”。如今其中的“五林”已经陆续出狱,“第六名嫌疑人”林晓明依然在逃,另案处理。可据新京报报道,林晓明表示,至今尚未有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因“1·13”案件找过他,他之前甚至不知道自己作为同案犯写进了判决书。
报道反映,司法文书认定第六名被告人林晓明参加抢劫杀人的情节至少有:两名主犯提议到乔南村五壁联红土路动手抢劫,他同意并参与对被害人的围攻、殴打、捆绑,一审判决明确称“林晓明携带二节棍”,案件《终结报告》称“林晓明将二节棍绑缚在杨身上”,可见参与程度并不小。
如果说,以前关于“另案处理”的人重新出现如何处理,缺乏明确具体的规范,那么2014年3月6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后,就难以找这方面的推托理由了。
《意见》指出,“另案处理”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与该案件有牵连关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与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处理,而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或者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的情形。
但《意见》也明确,“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长期在逃或者久侦不结的‘另案处理’案件,可以适时向公安机关发函催办。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开展工作情况函告人民检察院。”“市、县级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每6个月对办理的‘另案处理’案件进行一次清理核对。”
“嫌疑人”林晓明22年来公开生活,司法机关再不抓、不诉、不审、不判,无论从法律还是道理上都说不通。
因此,“另案处理”的林晓明案,早该“另案”进入侦查、起诉、审判程序,而不能没有下文。
□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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