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闯红灯过马路,造成摩托车乘客死亡。日前,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行人胡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据《羊城晚报》)
公共交通的参与者当中,最强势的是机动车,其次是非机动车,最弱势的就是行人了。所以,道交法的规定对弱势的一方是倾斜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即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百分之十以下的赔偿责任。
人命大于天,这样的规定是为了警醒机动车驾驶者小心谨慎、及时避让,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但与此同时,这个规定也像是一把“双刃剑”,有时会让司机感觉自己“比窦娥还冤”。
广东的这起案件中不遵守道交法的行人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警示意义不可小觑。多年来,“中国式过马路”一直是令人头疼的问题。谁说这个世界总是“恃强凌弱”,有的时候行人正是仗着自己的“弱势”,念叨着你“不敢撞我”而为所欲为。结果司机的“反射弧”和惯性定律害得一些行人枉送了性命,也害得一些司机委委屈屈地担起了赔偿责任。
同样的道理,“次弱势”的非机动车有时也在“欺负”机动车——— 非机动车非要在机动车道上行驶,仗着摄像头只能拍摄车牌而不管红绿灯都让人很无奈,更令人郁闷的是,无牌无照无资质的、老年代步车在机动车道上晃晃悠悠……
一旦因其过错导致事故发生,“弱者”也有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不但要赔钱还会被判刑,这样的案例理应获得“十万加”的传播力度,让其产生足够的警示作用。
与此同时,“弱者”违法导致更“强势”一级的交通参与者死亡毕竟是罕见的,所以此案的警示作用也有限。虽然不能“撞了白撞”,但如果能修法或是出台司法解释,让闯红灯、进高速的行人去承担更高百分比的责任,对于养成“各行其道各负其责”的交通理念,或许会有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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