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在怀孕期间曾多次在一家医院进行过产前检查,而医师明知我患有严重的遗传性血友病,且胎儿已经被遗传,但却一直没有告诉我。直到我两个月前生下男婴后才得知真相。我以侵犯生育选择权为由要求医院赔偿,但却被医院拒绝,理由是胎儿患病与其产前检查无关,其曾经一再要求医师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要求,而医师却未尽职责,故即使需要赔偿,也应当找医师索要。请问:医院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姚素英
姚素英读者:
医院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医院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规定:“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其中所指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而血友病属于其中之一。《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条则规定:“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母婴保健服务的权利。”与之对应,为维护夫妻双方的生育选择权,医疗机构在产检时发现胎儿存在遗传性疾病时,负有告知夫妻双方的义务。医院在产前已经知道你患有血友病,且胎儿已被遗传,却未能明确告知你,使你失去了选择是否生育的机会,不仅侵犯了你的健康生育选择权,也对你日后生活及男婴将来的生活造成了严重侵害。另一方面,医院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分别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尽管医院曾要求过医师必须严格执行规程,尽管后果源于医师未尽职责,但医院同样难辞其咎,而只能在向你承担赔偿责任后,另行追究医师的责任。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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