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石家庄一家大型商业银行,女职工生育,无论头胎、二胎都要向单位申请。如果没被单位批准就怀孕,要么实施医学流产,要么接受处分。(11月20日《工人日报》)
虽然在当地工会的介入下,这一奇葩规定已废除,被侵权女职工的工作和待遇也已得到恢复。但仍要追问的是,“要么流产,要么接受处分”这一违法且有违人性的制度,为何能够在一家大型商业银行出台并得以实施?
生育是女职工作为自然人与生俱来的权利,生育权的核心是自主决定生育问题,也就是女职工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女职工有自由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这个权利,作为工作单位的银行,是无权干涉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众所周知,社会老龄化现象正日趋明显,我国自2015年实施全面二孩政策以来,鼓励生育的政策导向日趋清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都在完善措施,以满足民众的生育意愿。作为一家大型商业银行,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响应国家生育政策,可是这家银行却视法律与规定如空气,自行搞一套“计划生育”制度,甚至对几名没有经过批准就怀孕的女职工进行了处分,可谓法盲,实力演绎“在违法边缘试探”。
从感性上说,这种对职工毫无人文关怀的制度,必然打击员工工作热情,更不必说影响员工对单位的归属感、对工作的认同感,而这样员工组成的单位,又何谈竞争力与企业形象?可以说,在法、理、情上,这家银行都输得很彻底。
值得反思的是,此类违法“土政策”时有冒头。上月,某大型集团公司创办的幼儿园,对申请生育二胎的女职工进行综合考评打分,并根据得分的高低排队,确定怀孕顺序,违反规定者按自动辞职处理。一名女职工“插队”怀孕,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为此,这名女职工要求单位支付两倍工资差额并对其进行赔偿。最终,法院支持了这位女职工的维权诉求。
河北这家银行的做法和幼儿园的做法异曲同工,原因可能也相似,就是为了破解女职工扎堆生育问题,减轻单位的人手压力。这种原因说出来似乎也站得上台面,但是,无论如何,企业的利益不能以牺牲、干预职工的生育权利为代价。
用人单位要做的是尽早规划,合理安排人员配置与工作进度,将影响降到最低,而不是把压力完全推给女职工,想方设法阻碍她们生育。
不合理的紧缩性生育政策带来的危害有目共睹。有必要重申,任何企业和单位不得违法践踏和剥夺女职工自由自主的生育权。同时,鉴于女职工和用人单位权力的不对等,有可能使得不合理的“土政策”在偷偷违法施行,工会等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女职工也要强化维权意识,一旦遭遇不公,勇敢站出来,坚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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