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曹某于2016年10月入职某公司担任驾驶员并向单位交纳1万元的风险诚信保证金。2017年12月曹某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并担主责。公司车损除保险理赔与对方次要责任赔偿外,尚需自担损失16000余元。事后,单位依据内部规章制度从曹某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对应比例的车损赔偿款,并通知曹某限期缴足保证金。2018年5月,曹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全额退还保证金1万元。得到仲裁支持后,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后被依法驳回。
【评析】
劳动者的职务行为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其职务行为中的一般过错风险也应当归于利益的享有者,对由此产生的责任应当由利益的享有者即用人单位来承担。如果劳动者履职中的任一失职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都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无疑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转移了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显然有失公允。特别是驾驶员本身从事的是高危风险行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他们会以生命和身体健康为代价。因此,除非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否则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不支持。
因过失造成损失,不能扣工资全额赔
【案例】
曲先生与公司所签订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以扣工资等形式要求其赔偿。”去年12月初的一个周末,曲先生下班时,因忘记关闭办公室电源,其自己使用的电加热座垫意外失火,导致室内电脑等电器被烧毁。被烧毁的电脑等经济损失1万余元。事后,公司以曲先生失职为由,连续扣发曲先生3个月全额工资。
【评析】
且不说:若是因该电加热座垫质量问题引发火灾,责任在电加热座垫生产商或销售商一方,应由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据此,退一步说,即使是曲先生重大过失原因导致失火损失,也只能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且公司连续扣发其3个月工资的做法也是违法无效的。
虽构成重大过失,有约定亦不能全额赔
【案例】
小丽、琳琳分别系某公司会计、出纳。二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均约定:“工作期间因劳动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工作岗位责任要求,给公司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当承担全额赔偿责任。”2018年3月某日下午15时许,该公司“乔董事长”在QQ里安排琳琳和小丽向“深圳某公司”转账50万元。琳琳用公司以其私人账户开户的银行卡内的资金,通过网上银行完成转账。转账完毕后,琳琳感觉异常,打电话向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某某确认,方知受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事后,公司以小丽、琳琳履行职务中存在重大过失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赔偿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法院酌情确定由小丽、琳琳承担20%赔偿责任,遂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评析】
小丽和琳琳轻信冒充公司董事长的QQ号码的指示,未尽到财务人员的谨慎和合理注意、核实义务,未履行基本的审批手续,造成公司钱款暂时无法追回,具有重大过失,构成严重失职,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但同时,该公司款项存放于琳琳的私人账户,违反了基本的财务管理制度,也应当自行承担一定责任。在责任比例承担上,考虑劳动者的过错毕竟是职务行为,且用人单位存在相应的过错,因此,法院确认小丽和琳琳共同承担20%责任,体现了公平原则。
单位举证不能,法律不支持赔
【案例】
2014年7月5日,某公司与许勇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书》约定:公司聘用许勇为技术总监,月薪为12000元;许勇保证二年公司生产的产品均达到国家相应产品标准,如违约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2015年11月,公司发生产品质量事故导致公司经济损失100余万元。事后,公司作出许勇支付公司违约金10万元的处罚决定。许勇申请劳动仲裁并得到支持。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公司提交《事故报告》以证明许勇在质量事故中存在过错,提交B品电池计算损失表证明质量事故造成公司损失100余万元。经审核,原告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其生产的产品未达到国家相应产品标准,也不能证明公司因质量事故造成损失的具体金额以及许勇在质量事故中存在过错,故公司的主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评析】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之民事诉讼原则,许勇所在的公司虽认为产品质量事故导致公司经济损失100余万元,但是,质量事故不等于产品未达到国家相应产品标准,且公司既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生产的产品未达到国家相应产品标准,也未证明公司因质量事故造成损失的具体金额以及许勇在质量事故中存在过错。因此,公司应为其举证不能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杨学友
新闻推荐
工人日报11月20日讯,近日,在石家庄市总工会的及时介入下,该省一家大型商业银行停止实行女职工怀孕审批报备制度,同时,怀孕女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