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随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刑法修正案(八)》对饮酒、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惩罚力度的加大,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醉酒驾车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第一次将其入刑,充分体现了我国对醉酒驾车行为的“零容忍”。随着惩治酒后驾车的力度不断加大,“酒后代驾”这一新生事物应运而生,并被社会逐步接受和认可,但酒后代驾服务日益红火及发展下,相关问题也接踵而来,产生合同纠纷、事故责任承担等诸多法律问题。
一酒后代驾的概述
1、酒后代驾的基本含义
代驾服务作为一种新兴的行业,由于我国目前尚未有关于酒后代驾的立法,因此对于“酒后代驾”目前我国对其并没有一个规范的法律定义。通俗地讲,对于“酒后代驾”是指他人(专业的代驾公司、私人代驾者、酒店或餐饮业代驾服务人员、好友等)根据要求为喝了酒的司机提供的服务,即将喝了酒的司机连人带车一并送到指定地点的代驾服务。
2、酒后代驾的基本种类
酒后代驾行为目前的基本分类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以是否有偿可分为有偿酒后代驾和无偿酒后代驾。其中有偿代驾有专业代驾公司有偿代驾,酒店餐厅有偿代驾,私人代驾者有偿代驾;无偿酒后代驾一般为亲人、朋友及公益代驾组织提供的无偿酒后代驾。二、以代驾主体不同可以分为酒店代驾、专业代驾公司代驾及私人代驾者代驾。本文主要也是针对上述代驾情形下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事宜进行具体分析。
二酒后代驾行为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及法律属性
(一)有偿酒后代驾行为法律关系及法律属性分析
有偿酒后代驾指收取一定服务费用而提供的代驾服务,将其连人带车送到指定地点,而收取一定服务费用的行为。
1、专业代驾公司的代驾服务。
酒后代驾服务中,专业的代驾公司占着十分主要的地位,在专业代驾公司代驾服务的情况下,我们关注三个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代驾人、被代驾人和提供服务的专业代驾公司。
(1)代驾司机与专业代驾公司。代驾司机往往是代驾公司的员工,与代驾公司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劳动或劳务关系,因此代驾人在履行代驾过程中需属于代表专业代驾公司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
(2)代驾司机与被代驾人。在此情况下,往往是车主与被代驾公司形成书面(口头)的代驾协议,各种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代驾公司为履行合同义务指派具有相应资质的代驾司机提供代驾。因代驾司机系根据代驾公司要求,履行代驾公司的职务行为提供代驾服务,故被代驾者往往不与代驾司机直接存在着法律关系。
代驾公司与被代驾者之间的关系学术界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分别是承揽关系、委托合同关系、非典型性合同关系(无名合同)。从“酒后代驾”的含义可以看出,其主要意义是为酒后之人提供一个相对安全的选择空间,客观上也促进了《道交法》的贯彻实施,因此上述含义中的关键所在应体现为酒后代替驾驶、安全和目的地,酒后驾驶合同就是对关于发生在上述行为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同时,根据《合同法》两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时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酒后代驾行为具备承揽合同的相关法律特征。
2、酒店、餐饮或娱乐场所等提供的附带代驾服务
很多酒店及餐饮、娱乐机构纷纷推出了“免费酒后驾驶服务”。表面上看,这种代驾服务并没有在另行收取他费用,但我们应该更深层次地看待一个问题和前提,即在本单位消费和买单,因此该“免费”代驾应该是酒店及餐饮娱乐场所总体服务的延伸,是消费者与酒店及餐饮娱乐场所建立的消费合同的一部分,它的收费是隐藏在消费者的买单总体费用之中,因此它仍然是一种有偿服务。
在此情况下,如果酒店与专业代驾公司有合作,那么酒店与代驾公司之间可根据双方的约定执行,分工负责,而被代驾者与代驾公司至今并未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故该种情形下,不管是上述单位自己提供代驾服务还是让代驾公司提供,其所提供的代驾服务是与消费者消费合同的一部分和延伸,是一种消费合同关系。
3、个人提供的代驾服务
“个人代驾”有的学者称之为“黑代驾”,是指一些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的个体司机在酒店、酒楼或娱乐场所外等候,应饮酒后的消费者的要求即时商定一个口头协议为其提供代驾的行为。该司机往往没有正规的营业资格,更没有政府及相关部门颁发的代驾资格证书,因在代驾中往往均是采用口头约定,一旦发生损害责任往往维权也比较难。对于有偿私人代驾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二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是委托关系,一种认为是雇佣关系。整个过程中,私人代驾司机按照酒后人员的指示,以雇主提供的条件,服从雇主的安排和指挥,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进而完成雇主指示的事务,而由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佣支付一定报酬或费用,符合雇佣关系的基本法律特征。
(二)无常代驾服务
1、亲人、好友提供的代驾
无偿代驾通常发生在亲友之间,代驾人和被代驾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亲情、友情和从属、利益等方面的关系,不因代驾行为而收取费用。一般情况下这种代驾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代驾者往往基于饮酒者向亲友提出代驾请求为前提,当然也有亲友主动提出代驾请求;(2)代驾者是基于双方之间的亲友关系而提供代驾;(3)不收取费用的义务代驾。这种代驾行为是一种无偿的帮工关系。
2、非营利性组织提供的代驾。
为了预防酒后驾驶事故的发生,以及宣传和贯彻《道交法》及《刑法修正案八》对于酒后驾驶的危害性,在某些地方出现由公安交警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牵头或联合成立的代驾组织,市民在饮酒不便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只要拨打上述组织的电话,就有专门的司机为你提供代驾无法,将你安全送回家。对于上述这类组织提供的代驾行为是自发的,无偿的。
三目前我国关于酒后代驾损害赔偿民事责任认定的相关立法现状
因酒后代驾行为是基于驾驶机动车,因此所产生的民事损害一般情况下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而产生,但就目前而言,在国家无明确立法的情况下,一些地区在代驾而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上也曾做了尝试,并出台了相关处理意见。虽然最新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中对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常见的几种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的非常态侵权行为中责任主体的具体认定,但仍然没有确定认定责任主体的一般标准,对特殊情形的例举也过于单薄,不能有效应对现实形态复杂的情况,对于代驾更是没有涉及。当然《侵权责任法》中的有关规定,如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规定对于目前解决代驾服务责任主体的认定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四酒后代驾的建议和意见
因为酒后代驾是一种新兴行业,人们对酒后代驾的相关政策了解有限,同时我国对酒后代驾也没有出台相关的规范和政策,导致不敢在自己饮酒的情况下放心将车辆交由别人驾驶也正常。针对酒后代驾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和意见:
一、建立行业监管机制。一要建立行业市场准入机制。酒后代驾与车主、代驾者和其他社会民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必须将其纳入行政许可范畴,对申请进入市场的酒后代驾公司必须严格设置注册资金要求,以防酒后代驾产生纠纷时客户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二要完善行政监督管理和服务。目前,我国酒后代驾行业正处上升趋势,但与此同时,酒后代驾产生的问题却无专门的机构和法律去解决,极大地影响着酒后代驾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对酒后代驾行业有必要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并出台相应的管理条例。三要规范代驾公司及代驾收费标准。目前酒后代驾收费没有统一标准和要求,收费不一,影响民众对酒后代驾行业的评价,严重制约着酒后代驾行业的发展。因此,应由物价部门对其作出一个统一的指导性收费标准,使其价格合理化,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四要规范和完善代驾合同制度。目前,有的酒后代驾根本没有签到相应的书面合同,若有签订,也是一份简单的代驾合同,没有统一的格式,市场上代驾合同五花八门,对于代驾中产生的具体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也不规范。因此,政府主管部门有必要提供和规范酒后代驾合同,提供比较合理和全面的格式合同以供参考和适用。
二、完善酒后代驾行业自治机制。一是设立代驾行业协会。为规范酒后代驾的市场混乱情形,可以设立全国性的酒后代驾协会,通过协会牵头制定专门的酒后代驾规范、权利义务,合同范本、收费标准及其他约束机制,出台行业自律性规范,针对酒后代驾公司的资质、代驾司机的技能等进行考核,提供行业水准。二是有效整合代驾市场的经营主体。对于代驾公司与代驾司机也应明确权利义务,针对某些酒店等餐饮机构聘请临时的、兼职的代驾司机从事其代驾服务的风险进行规范。
三是加强酒后代驾行业的保险救济。目前我国《保险法》并没有对酒后代驾经营者作出专门规定,针对代驾者在代驾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给自己后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从法律层面确认首先从机动车保险责任范畴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在根据各自责任和实际情况予以划定和分担。
四是加大酒后代驾的宣传力度。酒后代驾对于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有其一定的积极意义,同时其作为一种新生事物要得到广大民众的认同和接纳,就必须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可以在社会公共场所、酒店、餐饮等娱乐场所对酒后代驾进行宣传,与交警部门、酒店、娱乐及餐饮机构配合,做好酒后代驾服务的宣传和普及。
(作者为华州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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