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省学位委员会和省教育厅联合出台了《黑龙江省关于加强新时代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如研究生导师有违规收受现金、礼金等10种行为将追究导师责任,并对导师采取通报、约谈、减招、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对存在师德师风问题的导师,实行一票否决。
十不准为
■ 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发表不当言论行为(包括微博、微信、网络等);
■ 违反研究生招生政策,谋取个人私利;
■ 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
■ 违规收受现金、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 不当占有研究生应得津贴;
■ 不按时审阅学术学位论文和反馈意见并产生不良影响;
■ 在论文评审、答辩等人才培养环节,违规收取费用;在学位论文抽检方面出现“存在问题”论文;
■ 在培养环节的鉴定、评审意见不认真、不严肃,违规让他人代签并产生不良影响;
■ 强迫研究生处理个人或家庭事务并产生不良影响;
■ 不积极、主动、认真指导学生,没有尽到导师应尽的职责,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原题为:《黑龙江省出台研究生导师“十不准”|存在师德师风问题“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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