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
随着手机普及和机动车辆增多,开车接打电话或者开车玩手机现象越来越多,已成为导致交通事故的一大主要因素。但在当前背景下,动用刑罚手段惩戒开车玩手机这一“盲驾”行为尚不可操之过急。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刑法,是惩戒违法行为的最严厉措施,必须慎重启动。只有当某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重时,方可考虑将其纳入刑法打击范畴;另外,也须考虑执法成本和执法效果。像醉驾和追逐竞驶等危险驾驶行为,比较容易发现,也易于固定证据。
然而,查处“盲驾”行为恐怕就不那么简单了,先是应对玩手机、打手机、看手机、放手机等行为作出清晰界定,明确达到何种程度方构成犯罪。其次应考虑如何及时发现“盲驾”并有效固定证据,如驾驶员发现交警检查时已经放下手机,此时便很难搜集有效的证据材料,除非启动高清探头、道路监控等“黑科技”,或调取当事人的通话记录。可想而知,这样一来,执法成本将居高不下,且治理效果未必达到预期。
当然,这并不能否定治理“盲驾”行为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目前,有必要在不启动刑罚手段的前提下,全面提高“盲驾”的法律成本,倒逼驾驶人提升安全意识,减少“盲驾”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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