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不同于私家车,若其因侵权行为无法正常从事经营活动,期间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权利人可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近日,苏州吴江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无锡一科技公司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为主营业务,常年将其所有的车辆出租给司机个人,租车的司机将车辆作为网约车,科技公司按照出租车辆的运营利润收取租金。
2018年4月初,科技公司将其名下的一辆小汽车出租给了巴某。4月24日,巴某开车在路上正常行驶时,被冯某驾驶的车辆撞上,巴某驾驶的车辆被损坏。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冯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第二天,科技公司将受损的车辆送至修理厂维修,直到5月19日才恢复运营。
因受损车辆在2018年4月1日至4月24日的营业收入为11197.88元,其中包括正常运输收入10121.28元、顺风车收入1076.6元,且冯某的车辆也挂靠在一货运公司名下。后科技公司便将冯某和货运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车辆停运24天的损失计11197.8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维修清单,科技公司车辆的停运时间为24天;受损客车在事故前24天正常运输的收入为466元/天,科技公司也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说明,而两被告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反驳;但因运输过程中尚有固定消耗产生的费用,而停运则不会有此费用的支出,科技公司提供的正常运输期间的收入并非即为车辆停运的全部合理损失,因对于该项费用的认定如果由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则会对双方当事人造成诉累,故法院酌情认定科技公司的停运损失为360元/天,合计8640元。另外,因冯某的车辆挂靠在货运公司名下,货运公司应对科技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令冯某和货运公司连带赔偿科技公司因车辆停运24天的损失8640元。
来源: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本文原标题:《网约车被撞致损 停运损失可否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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