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个月前,5 我出差路过孩子上学所在城市,利用闲暇的半天前去探望孩子,不料在前往学校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花去7万余元医疗费用,落下九级伤残。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回到公司,鉴于公司为我办理了工伤保险,我申请工伤保险机构作出工伤认定并给予工伤待遇,被告知我不构成工伤。请问工伤保险机构的说法对吗?
读者:陈娅姿
陈娅姿读者:你受伤的确不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也指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 人民法院的,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你探视孩子是在公司工作之外的私事非“因工”,属于与出差“无关的个人活动”。因此你的情形不属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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