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家永
舒某铭在一家私营企业上班。2017年5月9日,舒某铭在操作机器时与他人说笑打闹,不慎将自己的手臂卷进机器中,造成右手严重损伤。在治疗期间,该企业不仅垫付了医疗费用,还预付给舒某铭1万元赔偿金,并说待治疗结束后双方坐下来协商赔偿事宜。舒某铭当时想,如果协商不好,自己才去申请工伤认定也不迟。 2018年6月初,舒某铭治疗结束后,因双方就赔偿数额不能协商一致,舒某铭遂自行到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审查后认为舒某铭的工伤申请已经超过了1年时限,因此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由于无法获得工伤认定,也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舒某铭心急如焚。
那么,劳动者错过了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是否还有其他救济途径呢?
说“法”
首先,非劳动者的原因导致超过工伤认定时效的,仍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本人申报工伤认定的,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即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期间为1年。超过该期限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受理。当然,如果因有合理事由而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1年期限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如果工伤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又不存在上述合理事由,那么劳动保障部门就无能为力了。
其次,工伤职工错过了的1年申请期限,虽然无法再获得工伤认定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可以通过提起侵权之诉的途径向单位主张赔偿。因为劳动者在劳动中遭受事故伤害,也属于侵权损害。 《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本案中,舒某铭于2017年遭遇事故伤害,至今仍在3年的诉讼时效之内,因此可以到法院提出侵权赔偿的诉讼,要求该企业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再次,工伤赔偿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而且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在责任划分方面也有所不同。具体而言,职工一旦被认定为工伤,不论本人对事故的发生有无过错,都可以获得全额赔偿。而在侵权赔偿中,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另外,在伤残定级、赔偿标准上,工伤案件和侵权案件也有所不同。本案中,由于舒某铭违反操作规程,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因此是无法获得全额赔偿的。
需提醒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误以为得在治疗结束后才能维权,结果因超过法定期限而难以维权。在遭遇工伤事故后,如果单位未主动申报工伤,劳动者本人一定要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获得更好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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