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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抢方向盘”需更多“刑罚实锤”

来源:新安晚报 2018-11-05 10:00   https://www.yybnet.net/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近日接连宣判3起拉拽公交司机案:汲传明等3名被告人的行为致使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失控,司机或乘客受伤,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到4年不等的刑罚。(今日《新安晚报》A11版)

在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案的调查处置期间,也即在公众对滋扰公交司机的行为或案件的敏感期内,沈阳高新区法院连判三起拉拽公交司机案,对滋扰公交司机的犯罪行为作出司法回应,势必会引发社会的高度关注,也给公众上了一堂有关公交安全的法治教育课。

然而客观来看,三案中的量刑有些偏轻,可能会让这堂法治教育课的“质量”和影响力有所下降——三名被告人全被判处缓刑,其中两人“判三缓四”,一人“判三缓三”。缓刑对他们的惩戒有限,对他们的实质利益影响也有限。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显然,法院针对三名被告人在量刑上做了两次“轻罚”考量:一者,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有期徒刑量刑最低刑期三年,属于从轻量刑,而如此从轻量刑又刚好为进一步的缓刑处理提供了一个重要条件。

实际上,不仅这三起案例“从轻”,国内其他不少地方的司法机关在办理滋扰公交司机(或长途客车司机)案时,适用缓刑并不鲜见。甚至不少时候,仅由公安部门以行政拘留的方式结案,处罚更轻。如此,其惩戒力、震慑力都受到削减,不足以有效打击犯罪、教育公众,不足以维护公交安全的底线。

公交车或长途客车等客运工具的方向盘关乎车上所有人生命安全,滋扰司机、抢方向盘、影响车辆安全行驶,危及的是一车人的生命安全,性质非常恶劣,危害极大,引发事故的风险极高。即便一些被滋扰的车辆未发生重大事故,也不能代表滋扰行为“情节轻微”。笔者以为,打击“抢方向盘”不能光看危害后果,而应该瞄准行为的恶劣性、危害性,即只要实施了滋扰行为,不论后果如何,都要让他们付出必要的法律代价。对未造成事故或严重事故的滋扰行为,不能简单从轻发落,不能习惯性地适用最低刑或缓刑,更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打击“抢方向盘”,需要更多“刑罚实锤”,应该一律实施刑事处罚,以适用实刑为普遍,以适用缓刑为特殊;应该以在裁量幅度内居中或从重量刑为普遍,以从轻量刑或适用最低量刑为特殊。必要数量和分量的“刑罚实锤”再辅之以必要的案例宣传,才能产生足够的惩戒力、震慑力,才能让人们牢记“抢方向盘”的法律后果、增强对方向盘的敬畏意识、安全意识。□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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