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释义: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案例:自2008年4月开始,被告人罗某某先后以A市B区两处房屋为据点,伙同他人以欺骗、恐吓、强奸、禁闭、殴打、拍裸照要挟等手段,陆续控制并强迫万某某、贺某某、张某某等多名女子卖淫,其中被告人罗某某强行与万某某、贺某某发生性关系后迫使二人卖淫。
2008年10月某日,王某的朋友(未归案)将欧某某骗至某宾馆302房,被告人罗某某以王某的朋友欠钱为由,威逼欧某某写下欠条,承诺不能还钱便自愿做“小姐”。随后,被告人罗某某将欧某某带回出租屋,由其与其他被告人轮流看管。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和“阿志”(未归案)对欧某某进行打骂,强迫欧某某卖淫,欧某某不从,于13日凌晨从出租屋的窗口跳楼逃跑摔伤。被告人罗某某将欧某某带回出租屋看管。15日晚上,被告人罗某某租车并指使冉某、王某某将欧某某运到C市古镇路边丢弃。经鉴定,被害人欧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为八级。
弋江检察说法:强迫卖淫罪的行为对象既包括妇女,也包括幼女和男子。根据刑法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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