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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的哥吵架 “摩托男”身亡 的哥被批捕,网友评论一边倒

来源:柳州晚报 2018-10-19 11:34   https://www.yybnet.net/

近日,一段摩托车驾驶员和出租车司机发生争执后突发疾病倒地的视频引发关注。黑龙江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岸分局工作人员10月17日告诉记者,摩托车驾驶员身亡后有家属报警,目前涉事出租车司机滕某已被检方批捕。

现场视频显示,一名身材壮实、穿黑色上衣的眼镜男将一辆无牌摩托车停在一辆出租车前,黑衣眼镜男不停辱骂出租车司机,并上前拉出租车车门。黑衣眼镜男不听旁人劝阻,多次向出租车司机斗狠,双方发生口角。争执持续约2分钟,黑衣眼镜男骑上摩托车准备离开,刚发动摩托车就歪倒在出租车引擎盖上。一红衣女子情绪激动地说“他有心脏病”,并让人帮忙报警。有人上前将黑衣眼镜男平放在地上,女子则按压他的心脏和人中。

哈尔滨当地出租车司机告诉记者,此事发生在今年6月27日下午4时许,出租车司机滕某将车停在南岗区东大直街名岛海鲜饭店门前与妻子谈话,突然一辆摩托车追上来踢打车门,认为滕某别了他的车,还动手打人。摩托车驾驶员的妻子多次劝阻丈夫,但摩托车驾驶员仍不依不饶,最终心脏病发作倒地。滕某参与施救,但摩托车驾驶员不幸离世。

当地人士向记者提供的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拘留通知书》显示,6月28日2时,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滕某被刑事拘留。另一份南岗分局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该局指派有关人员,对吴某某(摩托车驾驶员)死亡原因进行了法医鉴定,鉴定意见是吴某某符合生前在争吵、过度疲劳等状况下,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落款时间为9月10日。

知情者介绍,滕某属于龙运现代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热线人员17日早上告诉记者,听说过此事但不知道具体的情况。同时,该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人也不愿透露更多情况。

南岗公安分局相关工作人员17日下午告诉记者,事发当天有死者家属报警,警方介入调查后将相关证据提交给检察院,9月上旬,南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出租车司机。

“我们只是把相关证据提交给检察院,当天发生的情况,就是视频中的情况,视频可能是不太清楚,因为之前有一些相关证据。(出租车司机和摩托车驾驶员的死亡)有关系是检察院定的,是有一定理由的。”上述工作人员表示。

网友一边倒支持出租车司机

网友纷纷发表评论:

“自己把自己给骂死了,让别人来背锅?”

“‘摩托男’一直叫嚣斗狠,人倒地之后的哥也够意思了还在参与施救……要是判的哥,那真有点想骂街的感觉!”

“怎么判断这人有无心脏病?出租车司机做了什么?只看到出租车司机一直没有回嘴,法律责任这么定我不解。”

微博认证为副主任法医师、《法医秦明》系列小说作者的人气博主“法医秦明”列举三种情况,希望当地公安部门和检察院能慎重审核此案:

作为一个法医,这种事情我们是经常遇见的。而我们的职责是明确死者死于自身疾病而不是外力作用,仅此而已,对案件定性则没有发言权。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法律上是有争议的,各地也对法条有不同理解。仅仅是我个人意见,认为应该区分三种情况处理。

1. 明知对方有心脏病,故意和对方发生争执,故意引发心脏病发,应是故意杀人。

2. 知道对方有心脏病,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应是过失致人死亡。

3. 双方是陌路人,不可能预见对方有心脏疾病,因此也就不可能预见危害结果,则应是意外事件,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在民事上予以赔偿。

因此,如此案双方是陌路人,的哥不可能预见危害结果,这应该是一起意外事件。

我的观点不一定正确,也请法律界人士指正。更是希望当地公安部门和检察院能慎重审核此案。

吵架至死闹上法庭的例子

其实,类似吵架至死闹上法庭的例子在社会上并不少见。

有媒体曾报道一起因借款引起的争执。刘明、刘亮是老刘的两个儿子,2015年6月,刘明、刘亮的姑姑向崔红丈夫借款6万元,由刘明做担保人,并用自己的房产证作抵押。因刘明、刘亮的姑姑未按期还款,崔红多次到担保人刘明家催款。

2016年7月,崔红再次来到刘明家,因起诉需要,索要借款人的电话号码。随即,因言语不和,与刘明的父亲发生争吵。此后没过多久,刘明的父亲便死亡了。刘明和刘亮认为,崔红与父亲的争吵导致了其父亲死亡,兄弟二人起诉至黑龙江省宁安市法院,要求崔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崔红与死者没有债务纠纷,本不存在矛盾,被告到原告刘明家索要其姑姑的电话号码属于正常行为。死者与被告发生口角,被告未保持沉默,与其发生吵架,其行为虽有不当,但却不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均没有过错。死者不顾及自己的身体状况,未控制情绪,与被告争吵后,情绪过激诱发疾病导致死亡,虽有死者自身因素,但也与被告有轻微的关系。

根据鉴定意见,其因疾病以外的因素发病死亡发生的实际损失为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10%。结合死者与被告在此行为中均有一定责任,所以由争吵双方共同承担这10%的责任比较合理。

而从人道主义角度考虑,被告承担一定的补偿也符合情理。故法院判决,被告崔红补偿两名原告关于父亲死亡的损失约0.8万元;驳回两名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办案人告诉记者,被告崔红向原告刘明及死者索要电话号码属正常交往行为,其引发的一般性争吵是不会单独导致死者死亡的,死者的死亡是其自身的身体因素以及多种因素的间接结合导致的。

根据外因参与度的鉴定,其因疾病以外的因素发病死亡外因为10%。死者自身未控制好情绪,也是诱发因病死亡的外因,故由被告与死者共同促成了这10%的外因,所以各担5%的损失较为适宜。

法官:“气死人”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两人吵架,一方因激动发生意外死亡,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责任?一位法官告诉记者,一般来说,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可以将“气死人”的行为分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主观无恶意。法官解释,“气人者”主观上没有任何恶意,正常说话,因为对方比较激动导致死亡;“气人者”主观上既没有杀人、害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害人的行为,因此对死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种,双方在主观上都有过错,吵架、斗嘴的环境、用语的激烈程度不同,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一、双方在公众场合,“气人者”用语激烈,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诽谤,受害人无法承受人格上的凌辱,气绝身亡的,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

二、“气人者”主观恶意,知道受害人有某种疾病不敢激动,故意找茬刺激对方,达到惩罚他的目的。如果采用侮辱、诽谤的方式刺激对方,造成对方死亡,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如果采用其他方式刺激对方,使对方身体受到伤害的,将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想通过气人的方式谋杀他人,于是设计几个方案,最终把对方气死。尽管这种杀人的行为不是暴力,也没有使用凶器,但这种行为只要能够必然地引起受害人的死亡,应当认定该行为构成杀人罪。此刻,“气死人”是要偿命的。

类似这样因争吵后情绪激动诱发死亡的案例在全国都发生过。因为每个人的年龄、身体状况、承受能力不同,所以不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处理各类纠纷时,一定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及言行,好好沟通,避免引起不好的结果。

(本版图文均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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