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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工”合法权益亟待尽快“入法网”

来源:四川法制报 2018-09-27 01:05   https://www.yybnet.net/

今日快评

左崇年

近日,某网约车平台代驾司机王灿在湖南发生交通事故意外去世后,家属发现,该平台此前承诺的最高120万元的意外身故保险,“缩水”成了1万元。“网约工”是一种新型的就业形态。送餐员、网约车司机、网约厨师、保洁工、保健师等,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获得就业机会,都被称为“网约工”。国家信息中心的最新数据显示,目前我国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的网约工人数约为7000万,到2020年,这一数字预计将超过1亿,其中全职人员约为2000万人。

就目前实际情况而言,“网约工”这一群体,劳动权益保障存在很多“盲点”,一直处于劳动权益保障的灰色地带,他们往往缺乏劳动保障。因此,在这几年的两会上都有两会代表提交提案议案建议:应制定相应的劳动标准,就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劳动保护等进行规范,逐步解决“网约工”职业伤害、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障等相关问题。

就法律属性而言,“网约工”与服务平台企业形成了实质上的雇用关系。既然双方已然具有雇用关系,那么,按契约规定就得签订劳动合同,以保障双方的权益、履践双方的义务。但是时下,网络平台与“网约工”之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往往是以合作关系、临时工、兼职服务等形式,属于灵活用工模式,从而降低平台的用工成本,将劳务风险都转嫁到“网约工”的身上。显然,现状对网络平台有利,对“网约工”不利,造成双方的法定权益不对等,也就容易激发矛盾冲突。在发生意外事故时,往往互相纠缠不清,普通的劳务调解难以解决,只能诉诸司法途径,则又增加了社会管理成本。“网约工”合法权益亟待尽快“入法网”。如今用工形式在发生变化,但网约工的权益保障不能忽视,如何不让“网约工”权益保障悬空,毫无疑问,需要网络平台、“网约工”自身以及政府、社会各方面的努力。为保障“互联网+”背景下出现的新型从业群体的权益,亟须厘清“网约工”与服务平台企业的劳动关系,尤其要对责任事故、工伤事故的法律赔偿责任作出严格界定。无论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网约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如果是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可以保障劳动者的人身权益;如果是合作关系,就需要平台方与“网约工”之间就提供服务期间受到意外伤害如何处理进行约定。可以通过平台或者自己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来转嫁风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有识人士提出,政府亟须建立完善与之匹配的社会保障政策,精准施策,或增强现行社保制度缴费标准的弹性,完善“网约工”的社保制度,逐步构建全国统一的保险体系,形成“网约工”合法权益“互联网”,为“网约工”提供法律兜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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